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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93253
公佈日期 : 2020/06/0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
採購案號 : 237
採購名稱 : 信義樓無障礙樓梯扶手設施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7735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37
採購名稱:信義樓無障礙樓梯扶手設施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右昌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盛昌街16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儷月
連絡人電話:(07)3640451分機311
傳真號碼:(07)361902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5/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5/19
開標日期:2020/05/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50,285 元
Email:lydiac2@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或土木包工業者(限登記於本市或毗鄰縣市之業者),且依規定得承作本案採購標的之廠商(以上投標業者應自行審視需符合相關法規規範)。 (二)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如下(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詳見投標須知)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2. 廠商信用證明。3. 有效期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有效期內:a.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b.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6.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攬) 7.切結書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履約地點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查,瞭解四週環境特性,招標機關不做現場說明。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二)廠商施工時間須完全配合機關指示,以不影響學生上課、行政人員上班為原則,其增加工資費用請自行估算於工程費內,得標後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費。 (三)例假日、夜間如需施工,應於前2日告知機關,並經機關同意。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未派員到場者,本機關依投標文件內之電話或手機通知限30分鐘內到開標現場辦理,若無法聯絡或未於期限內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六)標價大寫(文字)金額與小寫(號碼)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大寫金額有2個且不一致時,以報價低者為準。 (七)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內至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八)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九)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履約地點位置詳招標圖說文件,廠商在投標前,應自行前往勘查,瞭解四週環境特性,招標機關不做現場說明。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應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 (二)廠商施工時間須完全配合機關指示,以不影響學生上課、行政人員上班為原則,其增加工資費用請自行估算於工程費內,得標後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增加工程費。 (三)例假日、夜間如需施工,應於前2日告知機關,並經機關同意。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53條、54條、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 未派員到場者,本機關依投標文件內之電話或手機通知限30分鐘內到開標現場辦理,若無法聯絡或未於期限內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本機關不另通知)。 (六)標價大寫(文字)金額與小寫(號碼)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大寫金額有2個且不一致時,以報價低者為準。 (七)廠商須於決標日次日起7日內至機關完成簽約手續。(國定假日、星期例假日及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八)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本機關得動用其未領之契約價金或其他掌握之有關款項以維契約之履行,如有不足時,得標廠商應負責賠償。 (九)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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