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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92503
公佈日期 : 2020/05/29
採購單位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採購案號 : 1090400001
採購名稱 : 109年扣押製毒原料化學廢液清運處理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9954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400001
採購名稱:109年扣押製毒原料化學廢液清運處理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機關地址:201基隆市信義區東信路一七八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潘健安
連絡人電話:(02)24651171分機1231
傳真號碼:(02)246542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3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5/08
開標日期:2020/05/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00 元
Email:ij9237an@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 (4)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許可核准廢棄物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並提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廠商須提供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許可核准廢棄物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並提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或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之公司行號。廠商須提供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用)。 (2)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需領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之甲級事業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濟部輔導設置事業廢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之廠商。清除或處理許可證、許可核准廢棄物類別須包含本案明細表之總表所列之廢棄物代碼,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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