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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90444
公佈日期 : 2020/05/27
採購單位 :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採購案號 : 109017
採購名稱 : 「六堆園區傘架結構物安全檢查勞務委外評估案」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3688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2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17
採購名稱:「六堆園區傘架結構物安全檢查勞務委外評估案」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機關地址:366苗栗縣銅鑼鄉銅科南路6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需求:謝明嬛 招標:林宗慶
連絡人電話:(08)7230100分機705
傳真號碼:(08)72301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2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27
開標日期:2020/04/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67,773 元
Email:thcc7013@mail.hakka.gov.tw
廠商資格 :
1.基本資格: 政府登記合格之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或技術顧問機構,且所聘技師為上開科別,並係於該機構執業;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營業範圍包括土木、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2-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屬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應檢附執業執照影本。 (2)屬技術顧問機構應檢附執業執照及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影本。 (3)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檢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2-3)信用證明。 (2-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所付格式填寫並檢附正本)。 (2-5)採購標單(含標價清單)。 (2-6)企劃書一式8份。
附加說明 :
(一)本工作由甲方指定開工,並於開工日前提送開工報告表,工期計60日曆天。廠商應完成契約內甲方通知所有工作項目並將傘架結構檢測總成果報告書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書提送甲方審查,審查期間不計工期。 (二)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傘架結構檢查工作計畫書供甲方核備,前述計畫書雖經甲方審定,但並不免除乙方之責任,其內容如與契約規定不符時,乙方仍應按照契約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修正計畫書,且不得以計畫書已經甲方同意為由,向甲方提出增加經費之要求。 (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依「承攬商工作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提送資料完整之工安專卷(含工作人員名冊、勞建保資料及執行業務所必需之各項證照影本),並於甲方審查認可後始得進場工作。 (四)乙方應於甲方指定開工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初稿第0版,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初稿第0版,照片需為彩色)供甲方審查。 (五)乙方應配合甲方指定時間(初稿第0版提送後20日曆天內)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辦公室辦理傘架結構檢測成果說明會(需包含損壞修復建議),並於簡報說明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提送會議記錄。 (六)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應自傘架結構檢測成果說明會會議記錄核定後甲方發文次日起15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送甲方確認,修正次數不得超過2次,超過2次視同逾期;每次修正天數自甲方發文日次日起15日曆天需修正完成,並提送甲方確認,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及工作說明書第六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 (七)乙方若因簡報說明時甲方要求須補強之現場檢測工作致使工作期限逾期,則乙方可視情況向甲方申請工期展延,惟仍需經甲方核定後始得計算。 (八)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經甲方確認無誤後,由甲方另函文通知製作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定稿本,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定稿本,照片需為彩色),自發文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函送甲方。 (九)上述各時程以甲方通知開工日或甲、乙雙方發文日為準,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息日,則順延至假日結束後第1天上班日。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及工作說明書第六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 (十)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工作由甲方指定開工,並於開工日前提送開工報告表,工期計60日曆天。廠商應完成契約內甲方通知所有工作項目並將傘架結構檢測總成果報告書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書提送甲方審查,審查期間不計工期。 (二)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傘架結構檢查工作計畫書供甲方核備,前述計畫書雖經甲方審定,但並不免除乙方之責任,其內容如與契約規定不符時,乙方仍應按照契約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修正計畫書,且不得以計畫書已經甲方同意為由,向甲方提出增加經費之要求。 (三)乙方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5日曆天內,依「承攬商工作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提送資料完整之工安專卷(含工作人員名冊、勞建保資料及執行業務所必需之各項證照影本),並於甲方審查認可後始得進場工作。 (四)乙方應於甲方指定開工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提送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初稿第0版,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初稿第0版,照片需為彩色)供甲方審查。 (五)乙方應配合甲方指定時間(初稿第0版提送後20日曆天內)於六堆客家文化園區辦公室辦理傘架結構檢測成果說明會(需包含損壞修復建議),並於簡報說明日之次日起5日曆天內提送會議記錄。 (六)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應自傘架結構檢測成果說明會會議記錄核定後甲方發文次日起15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送甲方確認,修正次數不得超過2次,超過2次視同逾期;每次修正天數自甲方發文日次日起15日曆天需修正完成,並提送甲方確認,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及工作說明書第六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 (七)乙方若因簡報說明時甲方要求須補強之現場檢測工作致使工作期限逾期,則乙方可視情況向甲方申請工期展延,惟仍需經甲方核定後始得計算。 (八)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初稿修正版,照片需為彩色)經甲方確認無誤後,由甲方另函文通知製作傘架結構檢測成果報告書(定稿本,照片需為彩色)及傘架結構損壞修復建議報告(定稿本,照片需為彩色),自發文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函送甲方。 (九)上述各時程以甲方通知開工日或甲、乙雙方發文日為準,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休息日,則順延至假日結束後第1天上班日。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及工作說明書第六條規定扣罰逾期違約金。 (十)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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