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90417
公佈日期 : 2020/05/27
採購單位 :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9-BA04
採購名稱 : 109年八卦山風景區體驗小旅行輔導辦理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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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23789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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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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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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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BA04
採購名稱:109年八卦山風景區體驗小旅行輔導辦理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413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施柱
連絡人電話:(049)2580525分機231
傳真號碼:(049)258033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3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5/06
開標日期:2020/05/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60,000 元
Email:shih-trimt@tbro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資格證明: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機關團體法人立案證書。
2.營業事業體請上「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並列印檢附。
3.完(納)稅證明。
(二)非政府採購網公告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本案契約書稿之履約標的,企劃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10份參與評選,獲選之企劃書內容視同委託合約之一部份,獲選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企劃書內容應包括:
1.執行本案作業進度、履約期程、工作細項與時程規劃。
2.預算支出項目、數量、單價、稅金及總價詳列經費概估明細表等。
3.投標單位主要專任工作人員學經歷。(廠商出席機關公開評審會,出席簡報及備詢主要人員,應為本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該人員未來應出席機關召開審查會及工作會議。)
4.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證明文件、企業社會責任(CSR)等,無則免附。
5.其他創意加值方案,其他依專業服務建議提供本案標的以外之新增創意項目(無則免)。
(二)評選辦法:詳評選辦法
(三)議價訂約:最優勝序位廠商若放棄議價訂約,由第2優勝序位廠商遞補,餘類推之;依規定程序完成議價手續後,經機關通知之日起7日內簽訂契約書,若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則以棄權論,並由次順位者議價訂約。
(四)注意事項:
1.廠商資格文件應以書面方式裝入本機關【證件封】,並於封面標示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請依本須知第60條及「投標廠商須備文件清單」應附文件。
2.本案機關不帶領現場勘查,請自行前往。
3.企劃書於規定日期送達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4.參選廠商之企劃書,除得標廠商著作權歸本處所有不予歸還外;前3名優勝廠商俟得標廠商與機關訂約後7日內領回,其餘未得標者限於開標日起7日內憑廠商印鑑親洽機關立據領回,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5.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本處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處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6.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時,應自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自公告之次日起10日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書面異議。對本案辦理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處提出;若本處未予通知或公告時,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時,應自決標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委託內容請參閱本案契約書稿之履約標的,企劃書應以中文橫式書寫,A4紙張大小,加編頁碼裝訂成冊,共1式10份參與評選,獲選之企劃書內容視同委託合約之一部份,獲選廠商應依據構想及評選結論辦理後續規劃執行。企劃書內容應包括:
1.執行本案作業進度、履約期程、工作細項與時程規劃。
2.預算支出項目、數量、單價、稅金及總價詳列經費概估明細表等。
3.投標單位主要專任工作人員學經歷。(廠商出席機關公開評審會,出席簡報及備詢主要人員,應為本案之計畫主持人或專案經理,該人員未來應出席機關召開審查會及工作會議。)
4.廠商過去類似工作經驗實績紀錄、證明文件、企業社會責任(CSR)等,無則免附。
5.其他創意加值方案,其他依專業服務建議提供本案標的以外之新增創意項目(無則免)。
(二)評選辦法:詳評選辦法
(三)議價訂約:最優勝序位廠商若放棄議價訂約,由第2優勝序位廠商遞補,餘類推之;依規定程序完成議價手續後,經機關通知之日起7日內簽訂契約書,若無故不依時限簽約者,則以棄權論,並由次順位者議價訂約。
(四)注意事項:
1.廠商資格文件應以書面方式裝入本機關【證件封】,並於封面標示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及投標廠商名稱、地址。請依本須知第60條及「投標廠商須備文件清單」應附文件。
2.本案機關不帶領現場勘查,請自行前往。
3.企劃書於規定日期送達後,均不得要求更改或補充任何資料。
4.參選廠商之企劃書,除得標廠商著作權歸本處所有不予歸還外;前3名優勝廠商俟得標廠商與機關訂約後7日內領回,其餘未得標者限於開標日起7日內憑廠商印鑑親洽機關立據領回,逾期視為自願作廢論,由機關自行處理。
5.不當之解釋:除另有正式書面解釋或說明外,本處之員工均無權對各種招標文件意義,作任何口頭之說明或解釋。任何口頭說明或解釋,均對本處無任何約束,或限制其在契約範圍內自由行使其職權。
6.對招標文件規定有疑義時,應自公告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處請求釋疑。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自公告之次日起10日以書面向本處提出書面異議。對本案辦理過程、結果提出異議時,應自接獲本處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處提出;若本處未予通知或公告時,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為之,但屬招標、審標、決標事項時,應自決標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