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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6047
公佈日期 : 2020/05/20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90319-1
採購名稱 : 板橋區信義國小及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319-1
採購名稱:板橋區信義國小及三重區信義公園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諮詢審查及施工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楊小姐/張先生 29702960分機8607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7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31
開標日期:2020/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241,810 元
Email:ax839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共同投標】 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4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第1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 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書) ,或;2. 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第2投標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書));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1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109.03.26更正公告說明] 1.因投標須知之招標次數與原公告內容不一致,故修正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無廠商符合規定,故由主持人宣佈廢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109.02.24更正公告-延標]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2月20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詳如修正對照表。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屬重大變更,延長等標期至109年3月24日。 4.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 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7.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9年3月5日止。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張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 分機8607。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規劃成果報告書」,規畫成果報告書核定後20日內完成「統包工程招標文件(含統包需求書)」,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領標方式注意事項]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新加坡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廢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09.03.26更正公告說明] 1.因投標須知之招標次數與原公告內容不一致,故修正投標須知。 2.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3.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4.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5.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2次招標注意事項] 1.第1次招標結果,無廠商符合規定,故由主持人宣佈廢標。 2.本採購案依原招標案號及方式續行第2次招標,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詳如修正後之投標須知。 [109.02.24更正公告-延標]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9年2月20日便簽辦理。 2.本次更正:詳如修正對照表。 3.招標文件內容變更屬重大變更,延長等標期至109年3月24日。 4.本次更正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不會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不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 5.請原已領標廠商持收據聯派員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29603456轉5658)領取修正文件, 並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修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修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7.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09年3月5日止。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張先生,電話為(02)29702960 分機8607。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40日內完成「規劃成果報告書」,規畫成果報告書核定後20日內完成「統包工程招標文件(含統包需求書)」,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八條(附件)。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領標方式注意事項]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8672」(工程服務)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未開放投標,考量新加坡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廢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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