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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5581
公佈日期 : 2020/05/20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採購案號 : TPH-2893-10902
採購名稱 : 民樂樓用戶汙水排水外管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590350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PH-2893-10902
採購名稱:民樂樓用戶汙水排水外管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機關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國龍
連絡人電話:(02)22765566分機2893
傳真號碼:(02)227685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5/08
截止收件日期:2020/05/12
開標日期:2020/05/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0,496 元
Email:geaf33117@tph.mohw.gov.tw
廠商資格 :
1.押標金憑證新臺幣15,000元。(如採現金繳納應於截止投標前繳納並取得繳款收據;繳款收據得放入標封內或於開標當日攜帶至現場供審查;其餘票據憑證除另有規定外,應置入投標標封內)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或其證明文件。(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5.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授權書。
附加說明 :
一、其他附加說明: (1)因本院為醫療院所,防疫期間因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政策,進行院區應進行人員進出紀錄登載及旅遊史查詢,請各廠商進入本院現勘、參與各項投標、決標等任何事宜,均應攜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並配合本院門禁管制及查訪TOCC(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群聚史),如有疑似個案應主動通報本院或其他醫療機構。 (2)建議投標廠商來院前應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如有疑似發燒、腹瀉及呼吸道症狀者,應避免進入院區,做好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由公司負責人授權其他人員處理各項投標決標事務。 (3)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4)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5)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6)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以招標公告內容為主,得請機關釋疑後,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7)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8)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投標標價係依招標文件中之「投標標單」為主,如有誤繕、錯字、漏填、空白未填或非以中文大寫填寫等經投標收件截止時間後及開標後均不得更改,如非以中文大寫填入,為無效標單並不為決標對象,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9)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10)本採購案聯絡人:總務室林國龍;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二、履約期限說明 (1)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應向履約標的該路段路權主管機關單位申請核發路證等證明文件,及提送施工圖、施工計畫書至機關監造單位審查,並於路權路證核准日次日起算開工日,並於開工日起算25個日曆天完工。 (2)完工後為配合主管機關新北市水利局檢驗、查驗合格後,並於14天內備妥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申請文件,以利機關自辦工程廠商逕行申請並取得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其他附加說明: (1)因本院為醫療院所,防疫期間因配合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政策,進行院區應進行人員進出紀錄登載及旅遊史查詢,請各廠商進入本院現勘、參與各項投標、決標等任何事宜,均應攜帶個人身分證、健保卡;並配合本院門禁管制及查訪TOCC(旅遊史、職業史、接觸史、群聚史),如有疑似個案應主動通報本院或其他醫療機構。 (2)建議投標廠商來院前應做好自主健康管理,如有疑似發燒、腹瀉及呼吸道症狀者,應避免進入院區,做好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由公司負責人授權其他人員處理各項投標決標事務。 (3)投標須知及其他招標文件均為本案主契約之一部分,其效力與主契約相同,請投標廠商確實詳閱各項規定。 (4)投標廠商出席開標會場應攜帶證件物品如下: a.公司及負責人之印鑑 b.負責人出席:請攜帶負責人本人身分證件,以供查驗。 c.非負責人出席:填具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授權之授權書、被授權人本人身分證件。 d.上述人員如未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視同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人未到場,並不得參與該階段廠商代表說明權利或比(議)價權利。 (5)投(得)標廠商檢附之任何投標及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為之,機關得於決標後要求查驗正本文件,如有不實造假,依採購法辦理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6)請詳閱投標須知第七十八條規定辦理,建議投標廠商參照使用本案招標公告文件提供之外標封投標。(如本院提供之外標封開標時間或標案名稱文字數字有誤繕之情形,機關不重新更正外標封檔案文件,以招標公告內容為主,得請機關釋疑後,廠商得自行更改誤繕處或選擇使用與否。 (7)投標廠商資格審查文件,請依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招標文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之相關文件檢附供機關審查,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得補交之非必要契約文件及授權書得於開標現場遞交供查驗外,其餘文件資料不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後補交,未檢附之審查文件視為資格不符,請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自行查驗相關文件無誤後投標。 (8)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重申規定「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本案投標標價係依招標文件中之「投標標單」為主,如有誤繕、錯字、漏填、空白未填或非以中文大寫填寫等經投標收件截止時間後及開標後均不得更改,如非以中文大寫填入,為無效標單並不為決標對象,視為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9)有關本案比減價格次數,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如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3條規定辦理,由機關開標主持人於議價前宣布議價次數規定,倘若未宣布則以三次為原則。 (10)本採購案聯絡人:總務室林國龍;連絡電話:02-2276-5566轉分機2893 二、履約期限說明 (1)得標廠商須於決標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應向履約標的該路段路權主管機關單位申請核發路證等證明文件,及提送施工圖、施工計畫書至機關監造單位審查,並於路權路證核准日次日起算開工日,並於開工日起算25個日曆天完工。 (2)完工後為配合主管機關新北市水利局檢驗、查驗合格後,並於14天內備妥與本案履約標的相關申請文件,以利機關自辦工程廠商逕行申請並取得使用許可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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