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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5473
公佈日期 : 2020/05/19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09TFDA-AC-209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中區管理中心辦公室空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148623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TFDA-AC-209
採購名稱:109年度「中區管理中心辦公室空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規劃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連盛
連絡人電話:(02)27878190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07
開標日期:2020/04/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7,613 元
Email:leonhuang@fda.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室內裝修業等。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附加說明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廠商具有技術服務之相關證明,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有效期限內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且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之業務:(有效期限內室內裝修登記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限: (1)自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並經機關辦理工程驗收及結算等事宜完竣,且無待解決事項止,但於工程完工後之保固期間,廠商仍應負責辦理工程保固期間任何有關工程設計及監造之相關事宜。保固期限為本工程驗收合格之次日起1年。 (2)規劃設計: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圖說規劃」並提交圖說、材料規範及工程招標相關文件,以供本署工程招標使用。機關如有修正意見,經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審核。 (3)監造部分:監造作業為完成契約所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繳交保固保證金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提送本署審定,經機關驗收並結算且無待解決事項始完成。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本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且結算手續完成,無待解決事項後止。監造作業應於工程施工開工日前,編製完成本工程監造計畫書送機關備查。監造工作工期與施工廠商施工期限相同,即自工程開工日起,至施工廠商陳報竣工並經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及結算等相關事宜完竣為止。 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中區管理中心何雅嵐小姐,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20號4樓;電話:(04)2369-3269,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廠商具有技術服務之相關證明,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專業技師事務所:(技師有效期限內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且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之業務:(有效期限內室內裝修登記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三、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限: (1)自決標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並經機關辦理工程驗收及結算等事宜完竣,且無待解決事項止,但於工程完工後之保固期間,廠商仍應負責辦理工程保固期間任何有關工程設計及監造之相關事宜。保固期限為本工程驗收合格之次日起1年。 (2)規劃設計:自決標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圖說規劃」並提交圖說、材料規範及工程招標相關文件,以供本署工程招標使用。機關如有修正意見,經機關通知廠商後,廠商應於7日曆天內改正完妥,並送機關審核。 (3)監造部分:監造作業為完成契約所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繳交保固保證金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提送本署審定,經機關驗收並結算且無待解決事項始完成。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本工程完工經驗收合格,且結算手續完成,無待解決事項後止。監造作業應於工程施工開工日前,編製完成本工程監造計畫書送機關備查。監造工作工期與施工廠商施工期限相同,即自工程開工日起,至施工廠商陳報竣工並經機關辦理竣工驗收及結算等相關事宜完竣為止。 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中區管理中心何雅嵐小姐,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20號4樓;電話:(04)2369-3269,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3.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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