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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4481
公佈日期 : 2020/05/18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DK0858002
採購名稱 : 高廠污染土壤熱處理設備建置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3390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DK0858002
採購名稱:高廠污染土壤熱處理設備建置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銘元
連絡人電話:(02)87258321
傳真號碼:(02)878990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06
開標日期:2020/04/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49,113,786 元
Email:631752@cpc.com.tw
廠商資格 :
本案廠商基本資格共計5項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具備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及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兩項基本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組合須符合)。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供審查:(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併檢附內政部核發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其專業工程項目應載有「環境保護工程」;(3)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A.工程技術顧問業:併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其營業範圍須有「環境工程科」。B.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環工技師類別)」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外國廠商不需檢附)。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基本資格第4及第5項與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1.本案履約期限詳細說明如下:(1)設計工期:廠商應於開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報「整體設計計畫(基本設計)」,「細部設計計畫」應於本公司通知後 45 日曆天內提報。(詳 工程說明書5)(2)總工期:通知開工日起660日曆天。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 本案廠商基本資格第4及第5項如下: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由具備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基本資格之投標廠商提出):環境工程科之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機構為投標廠商,須在有效期限內。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須在有效期限內;(2)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A.工程技術顧問業: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須在有效期限內。B.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加入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之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本案廠商特定資格如下: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一成員須符合):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污染場址土壤整治工作之熱處理設備建置,熱處理土壤單次契約數量4,500噸(或3,000立方公尺),或累計數量10,000噸(或6,667立方公尺),或曾設計與製造處理量每小時2噸之土壤熱處理設備之實績。 (1)該完成熱處理土壤之污染物需為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2)投標時需檢附業主簽發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契約供審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至少須包括契約期間總處理量或該設備處理量;契約內容至少須包括工作範圍內容、契約金額、訂約雙方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3)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履約實績,依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有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2.具有相當財力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須符合):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仟萬元。 註: 1.外國廠商所檢附之所有廠商資格文件,皆須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皆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之履約地點如於國外,證明文件須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皆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之契約金額以及「具有相當財力者」之證明文件金額如為外國貨幣者,匯率換算以開標日前一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履約期限詳細說明如下:(1)設計工期:廠商應於開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提報「整體設計計畫(基本設計)」,「細部設計計畫」應於本公司通知後 45 日曆天內提報。(詳 工程說明書5)(2)總工期:通知開工日起660日曆天。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 本案廠商基本資格第4及第5項如下: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由具備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基本資格之投標廠商提出):環境工程科之技師證書及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執業機構為投標廠商,須在有效期限內。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須在有效期限內;(2)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A.工程技術顧問業: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須在有效期限內。B.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加入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之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本案廠商特定資格如下: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一成員須符合):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完成污染場址土壤整治工作之熱處理設備建置,熱處理土壤單次契約數量4,500噸(或3,000立方公尺),或累計數量10,000噸(或6,667立方公尺),或曾設計與製造處理量每小時2噸之土壤熱處理設備之實績。 (1)該完成熱處理土壤之污染物需為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2)投標時需檢附業主簽發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及契約供審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至少須包括契約期間總處理量或該設備處理量;契約內容至少須包括工作範圍內容、契約金額、訂約雙方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3)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之履約實績,依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有實際履約實績者,得依其所提履約實績認定之。 2.具有相當財力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須符合):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仟萬元。 註: 1.外國廠商所檢附之所有廠商資格文件,皆須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皆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之履約地點如於國外,證明文件須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皆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3.「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之契約金額以及「具有相當財力者」之證明文件金額如為外國貨幣者,匯率換算以開標日前一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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