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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4356
公佈日期 : 2020/05/18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A09B01002
採購名稱 : 小南門站出口及古亭站通風豎井外牆包板重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430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09B01002
採購名稱:小南門站出口及古亭站通風豎井外牆包板重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工務處土建廠土建五場 周瑞德
連絡人電話:(02)28930105分機7566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08
開標日期:2020/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555,328 元
Email:e01201@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101011綜合營造業(含丙等以上)、E103081帷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 (四)其餘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1、E101011綜合營造業(含丙等以上) 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2、E103081帷幕牆工程專業營造業應檢附: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b.專業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3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小南門站1號至4號出口、電梯外牆及屋頂包板更換及古亭站南側通風豎井外牆包板及骨架更換。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琺瑯包板拆除更換700平方公尺、烤漆鋁板拆除更換150平方公尺。 2、本工程施工時間:車站出口正面、電梯正面及無障礙坡道通道施作時間配合車站非營運時段夜間00:00~05:00為原則,其他車站出口外牆、屋頂及通風豎井外牆施作時間則配合機關核可工單核可時段進場。並以廠商提送主管機關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臨時使用道路許可為準,如遇營運時間延長或與機關其他作業衝突,則以機關核可工單為主。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3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捷運小南門站1號至4號出口、電梯外牆及屋頂包板更換及古亭站南側通風豎井外牆包板及骨架更換。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琺瑯包板拆除更換700平方公尺、烤漆鋁板拆除更換150平方公尺。 2、本工程施工時間:車站出口正面、電梯正面及無障礙坡道通道施作時間配合車站非營運時段夜間00:00~05:00為原則,其他車站出口外牆、屋頂及通風豎井外牆施作時間則配合機關核可工單核可時段進場。並以廠商提送主管機關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臨時使用道路許可為準,如遇營運時間延長或與機關其他作業衝突,則以機關核可工單為主。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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