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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4149
公佈日期 : 2020/05/1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top1090320
採購名稱 : 知卡宣綠森林親水公園園區重塑改造計畫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42078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op1090320
採購名稱:知卡宣綠森林親水公園園區重塑改造計畫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吳映瑤
連絡人電話:(03)8233575
傳真號碼:(03)82327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1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30
開標日期:2020/0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17,702 元
Email:u9516020@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獲許可設立)、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且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一)、建築師事務所。 (二)、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園藝、水利工程、大地工程) 。 (三)、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園藝、水利工程、大地工程)。 (四)、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及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一、公開評選會議日期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二、本案預算321萬7,702元由本府109年度預算支應,後續擴充之450萬元納編本府110年度預算案,惟110年度預算案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釋說明二辦理,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再擇時通知減價。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代理人應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至開標地點,並出示其身分證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公開評選會議日期及地點:本府將另行通知。 二、本案預算321萬7,702元由本府109年度預算支應,後續擴充之450萬元納編本府110年度預算案,惟110年度預算案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釋說明二辦理,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且訂約廠商不得因此向機關求償。 三、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四、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再擇時通知減價。 六、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七、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則應完整填寫授權書,代理人應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至開標地點,並出示其身分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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