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81335
公佈日期 : 2020/05/12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80900001
採購名稱 :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前期雜項工作(協土001)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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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30773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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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4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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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780900001
採購名稱: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前期雜項工作(協土001)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協和施工處
機關地址:224新北市瑞芳區瑞濱里台電新村2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玖玲
連絡人電話:(02)24960700分機3190
傳真號碼:(02)249607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2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28
開標日期:2020/04/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00,000 元
Email:u523011@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1.具有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E101011綜合營造業(含甲、乙、丙等)。
附加說明 : 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其第二次招標相關文件、規範均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1.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如下:
(1) 政風專線:
電話:(02)2366-7364
傳真:(02)2368-167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2)主辦單位廉政熱線:(02)2496-0723
廉政電子信箱:d67863@taipower.com.tw
2.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信箱:(02)2917-7777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
檢舉電話:(02)2963-8888
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ew
6.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7.廠商投標以遞送資格文件一式供審查為原則。
8.投標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做為唯一公司證明文件標單無效。
9.開標時,若依採購法第53條辦理比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規定「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其第二次招標相關文件、規範均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
1.上述金額均含加值型營業稅。
2.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廉政熱線如下:
(1) 政風專線:
電話:(02)2366-7364
傳真:(02)2368-1674
廉政電子信箱:d05703@taipower.com.tw
(2)主辦單位廉政熱線:(02)2496-0723
廉政電子信箱:d67863@taipower.com.tw
2.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檢舉信箱:(02)2917-7777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3.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
檢舉電話:(02)2963-8888
檢舉信箱: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
電話:(02)8789-7548
傳真:(02)8789-7554
5.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110台北市福州街15號
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電子郵件:ps.unit@moea.gov.tew
6.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gechief-p@mail.moj.gov.tw
7.廠商投標以遞送資格文件一式供審查為原則。
8.投標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做為唯一公司證明文件標單無效。
9.開標時,若依採購法第53條辦理比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