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80764
公佈日期 : 2020/05/1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090420-1
採購名稱 : 109年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升級實施計畫財物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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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420723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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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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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420-1
採購名稱:109年公共圖書館閱讀設備升級實施計畫財物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圖書館館長;賴秀琴、採購人員: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9334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2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30
開標日期:2020/0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2,84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料: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之一者。營業項
目及代碼為「製材業(C501010)、合板製造業(C501030) 、組合木材製
造業(C501040)、其他木製品製造業(C50199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CN0101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F105050)、室內裝
潢業(E801010)等,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ZZ99999) 」之公司或行號。
2.公會會員。
3.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審查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
,若原住民廠商不符合本所需要,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應作成紀錄後,
就全部投標者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屆時未達3家廠商投標改採限制性招標,
僅有1家亦開標之。
附加說明 : 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2.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3.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7.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
戶籍謄本;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
書)。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
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9.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2.有效期限內公會會員證。
3.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7.原住民廠商請檢附身份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
戶籍謄本;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
書)。
8.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
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9.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4.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