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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0559
公佈日期 : 2020/05/1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0970209
採購名稱 : 109年度丙工區配電線路設備維護暨事故搶修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1425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454,16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0970209
採購名稱:109年度丙工區配電線路設備維護暨事故搶修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詹承軒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分機475
傳真號碼:(03)33461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14
開標日期:2020/04/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750,000 元
Email:u668943@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一、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廠商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之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可為影本,惟本公司認為須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1,605萬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1,500萬元整。 三、乙方必須於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四、本承攬工作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當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亦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五、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4月9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09年4月13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四、為加強配電線路設備維護改善,並整合配電線路事故搶修工作,俾加速事故復舊時程,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並陳單位主管核定後,不受3家廠商限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附加說明〕: 一、以上金額均含稅。 二、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 1,605萬元整/預算金額(不含稅) 1,500萬元整。 三、乙方必須於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四、本承攬工作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當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亦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五、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已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作款未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但展延期間工作交辦總工作款估算達本工作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六、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七、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4月9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本公司發包單位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09年4月13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投標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並得延後前述書面答覆及公告日期。 八、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九、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十、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十一、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十三、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十四、為加強配電線路設備維護改善,並整合配電線路事故搶修工作,俾加速事故復舊時程,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並陳單位主管核定後,不受3家廠商限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一律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標系統(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網址:http://web.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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