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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80442
公佈日期 : 2020/05/11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109-002
採購名稱 : 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申報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03697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109-002
採購名稱: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檢測申報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鄭仙志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6117
傳真號碼:(03)551641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5/07
開標日期:2020/05/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8,050 元
Email:10015831@hchg.gov.tw
廠商資格 :
(1)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廠商。 (2)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1式1份,詳下列: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依其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之環境檢測機構證明文件: 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許可類別為土壤及地下水檢測。 ※如具有原住民族廠商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80%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之。前開證明之有效期間為6個月。
附加說明 :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投標時請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規範如下: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四)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納書繳納印花稅。 (六)請投標廠商於議價時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1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1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八)投標廠商如未檢附電子檔,請依機關通知補附,不影響廠商資格。 (九)本案履約地點包含新竹縣關西鎮(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有下列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均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 前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欲領標廠商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取(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投標時請附上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參與本機關投標廠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規範如下: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或同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 2.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四)契約單價之調整由機關與廠商雙方協議合理調整訂定。 (五)廠商得標後請以新竹縣政府稅務局消費稅科或竹東分局開立之印花稅繳納書繳納印花稅。 (六)請投標廠商於議價時間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出席開標(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規定),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未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因應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或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1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代之,並於原開標日次1辦公日之同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八)投標廠商如未檢附電子檔,請依機關通知補附,不影響廠商資格。 (九)本案履約地點包含新竹縣關西鎮(原住民族地區),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有下列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1.無原住民廠商投標。 2.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有效標。 3.均無符合需要者。 4.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 前項原住民廠商應以第1階段減價後最低標價參與第2階段之開標;如該廠商仍為最低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洽該廠商優先減價1次,並允許參加後續之比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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