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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9742
公佈日期 : 2020/05/08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90017553
採購名稱 : 109年度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暨空品測站維護管理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5927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6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017553
採購名稱:109年度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暨空品測站維護管理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簡雯潔
連絡人電話:(04)7115655分機222
傳真號碼:(04)71153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3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5/07
開標日期:2020/05/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680,000 元
Email:kiyomojo@chepb.gov.tw
廠商資格 :
得從事環境污染防制相關業務並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附加說明 :
(一)證明文件: 1.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含採購標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證明。 4.委託代理授權書(有授權代理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5.合作同意書(投標時如有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者,請詳填此同意書, 填妥後並請置於投標文件中)。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7.價格文件: (1)投標標價清單: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價格正確填寫投標標價清單並蓋章。 (2)招標投標文件之標價總額中文大寫國字及投標標價清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招標投標文件之標價總額中文大寫為準。標價總額未按規定填寫、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六)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證明文件: 1.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含採購標單)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證明。 4.委託代理授權書(有授權代理者,得於開標當場提出)。 5.合作同意書(投標時如有分包廠商/協力人員者,請詳填此同意書, 填妥後並請置於投標文件中)。 6.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7.價格文件: (1)投標標價清單:價格均以新臺幣為準,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改,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價格正確填寫投標標價清單並蓋章。 (2)招標投標文件之標價總額中文大寫國字及投標標價清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招標投標文件之標價總額中文大寫為準。標價總額未按規定填寫、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六)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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