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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8813
公佈日期 : 2020/05/07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DEB0851008
採購名稱 : 前鎮二號環保除汙船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9931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59,99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EB0851008
採購名稱:前鎮二號環保除汙船之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陳先生
連絡人電話:(07)5824141分機2777
傳真號碼:(07)36398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31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13
開標日期:2020/04/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0,000 元
Email:631434@cpc.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造船顧問業(I101120)。 備註: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 楊先生07-8214121-722。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77,傳真:07-3639839)。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請注意本案第一次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單或企畫書者,將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逕改議比價辦理。 ※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乙式9份(正本2份及副本7份)參與評選,均需裝訂成冊(裝訂線在左側),並於服務建議書封面上註明本公告招標名稱,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油駁中心(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楊德瀚收)。 <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 楊先生07-8214121-722。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77,傳真:07-3639839)。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請注意本案第一次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單或企畫書者,將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逕改議比價辦理。 ※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乙式9份(正本2份及副本7份)參與評選,均需裝訂成冊(裝訂線在左側),並於服務建議書封面上註明本公告招標名稱,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送)達本油駁中心(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11號楊德瀚收)。 <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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