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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8600
公佈日期 : 2020/05/07
採購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採購案號 : 10905A
採購名稱 : 2019年版本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保險核心原則(ICP)委外翻譯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8076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9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5A
採購名稱:2019年版本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保險核心原則(ICP)委外翻譯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李慕真,郭盈秀
連絡人電話:(02)89680836分機0868,0836
傳真號碼:(02)896913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06
開標日期:2020/04/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59,000 元
Email:atrip@ib.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國內各大專院校、翻譯機構團體、會計師事務所、保險管理顧問公司、風險管理顧問公司或保險專業機構。 2.本翻譯案主持人須有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風險管理、或保險精算等相關教學經驗5年以上者;或具有保險風險管理、保險精算等翻譯經驗5年以上者。 3.其餘成員之一須至少從事保險、風險管理、財務、精算或法律相關教學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從事保險、風險管理、財務、精算或法律之翻譯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從事保險監理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
附加說明 :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專案主持人及成員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本翻譯案主持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風險管理、或保險精算等相關教學經驗5年以上;或具有保險風險管理、保險精算等翻譯經驗5年以上之相關文件。 (3)本翻譯案其餘成員之一須至少從事保險、風險管理、財務、精算或法律相關教學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從事保險、風險管理、財務、精算或法律之翻譯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從事保險監理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相關之文件。 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利法人則免)。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代理出席/使用印章)。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專案主持人及成員資格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本翻譯案主持人具副教授以上資格且從事保險風險管理、或保險精算等相關教學經驗5年以上;或具有保險風險管理、保險精算等翻譯經驗5年以上之相關文件。 (3)本翻譯案其餘成員之一須至少從事保險、風險管理、財務、精算或法律相關教學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從事保險、風險管理、財務、精算或法律之翻譯工作經驗3年以上者或曾從事保險監理相關工作經驗3年以上相關之文件。 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利法人則免)。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授權書(代理出席/使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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