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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8402
公佈日期 : 2020/05/06
採購單位 :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090012244
採購名稱 : 彰化縣多功能倉儲式設施委託技術服務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01389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91,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012244
採購名稱:彰化縣多功能倉儲式設施委託技術服務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健興路1號體育館2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廖志穎
連絡人電話:(04)7115655分機620
傳真號碼:(04)713520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09
開標日期:2020/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00,000 元
Email:cloud8310@chepb.gov.tw
廠商資格 :
1.合法設立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合法設立之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
(一)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當年度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 2.技師事務所類: (1)當年度有效期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電子領標證明。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6.切結書正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切結書1及切結書2;技師事務所檢附切結書1。 7.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若有授權代表可於當場提出)。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撰寫格式詳見附件:「彰化縣多功能倉儲式設施委託技術服務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工作」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規範暨評選須知。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六)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5)當年度有效期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 2.技師事務所類: (1)當年度有效期執業執照,科別:環境工程。 (2)納稅證明 (3)當年度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二)其他應檢附文件: 1.招標投標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電子領標證明。 5.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同意書。 6.切結書正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檢附切結書1及切結書2;技師事務所檢附切結書1。 7.投標廠商委託代理授權書(若有授權代表可於當場提出)。 8.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撰寫格式詳見附件:「彰化縣多功能倉儲式設施委託技術服務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工作」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規範暨評選須知。 (三)附註: 1.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該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3.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本項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五)彰化縣政府(政風處)廉能服務專線: (0800)000-108;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政風室)廉政服務專線:04-7115655#901、電子郵件信箱:a550010@chepb.gov.tw。 (六)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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