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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6239
公佈日期 : 2020/05/0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PO109041503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109年度第1次文書用品印刷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57867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1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O109041503
採購名稱:花蓮縣警察局109年度第1次文書用品印刷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世偕
連絡人電話:(03)8221396
傳真號碼:(03)82364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1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21
開標日期:2020/04/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17,600 元
Email:sega@mail2.hlpb.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本項採購性質相關之廠商,需含美編與印製控管能力,包括設計完稿、分色訂樣、組頁編排、製版、印刷、上色、燙金、裝訂等,營業項目及代碼為「C701010、C703010、IZ01010、I401010、IZ10010」等,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二)廠商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立案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2.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 3.其餘文件詳如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 條規定,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請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第二階段開標或第二次以上招標不在此限。 七、另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如無上述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時,得優先決標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應請檢附證明文件(例如:立案證書)。 八、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九、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後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當場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 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 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 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 條規定,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投標時請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第二階段開標或第二次以上招標不在此限。 七、另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規定,如無上述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時,得優先決標予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應請檢附證明文件(例如:立案證書)。 八、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九、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後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當場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前述程序於第1次開標程序當場辦理,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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