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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6156
公佈日期 : 2020/05/01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採購案號 : IOT-109-H3C011
採購名稱 : 台11線人定勝天路段海岸水深地形測量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45424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IOT-109-H3C011
採購名稱:台11線人定勝天路段海岸水深地形測量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機關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中橫十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6587161
傳真號碼:(04)2656418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2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22
開標日期:2020/04/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thc@mail.ihmt.gov.tw
廠商資格 :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決標原則:第2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原住民廠商請檢附:1.個人:請檢附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3.機購、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業單位免提)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例如:完工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業單位免提) 其他: 1.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第三科陳先生,電話:(04)26587132。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者,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決標原則:第2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1.凡具備合格證件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者。 2.原住民廠商請檢附:1.個人:請檢附戶籍資料2.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3.機購、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勿再檢附。】 ■2.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業單位免提)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例如:完工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業單位免提) 其他: 1.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第三科陳先生,電話:(04)26587132。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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