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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5498
公佈日期 : 2020/04/30
採購單位 : 金門縣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0900000204
採購名稱 : 「縣定古蹟黃厝洪氏古厝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0330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0000204
採購名稱:「縣定古蹟黃厝洪氏古厝修復及再利用計畫」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金門縣文化局
機關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環島北路一段66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陳筱君
連絡人電話:(082)323169分機818
傳真號碼:(082)3204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9
開標日期:2020/03/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 元
Email:chen851226@gmail.com
廠商資格 :
本案投標廠商除表列(一)之一般資格外,應設置計畫主持人,並該主持人應符合(二)計畫主持人資格之規範。 (一)一般資格: 1、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2、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 3、公司、行號。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二) 計畫主持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工作項目範圍需與本標案相符),並應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1)建築師執照及開業(執業)證書。 (1-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1-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3.公司、行號: (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2)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4-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如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2)章程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一)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1.建築師事務所: (1-1)建築師執照及開業(執業)證書。 (1-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1-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大專院校以上之學術機構: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3.公司、行號: (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2)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4-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如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2)章程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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