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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4854
公佈日期 : 2020/04/3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0919
採購名稱 : 109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376110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9
採購名稱:109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沈明德
連絡人電話:(02)27258518分機8518
傳真號碼:(02)2759576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0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19
開標日期:2020/03/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950,000 元
Email:bm1792@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建築師事務所、專業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學校等廠商,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請將下列資料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 受託單位所屬協審人員資格應為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收件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b. 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c.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收件審查人員。 d. 符合本作業須知執照審查資格人員。 (2) 執照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b. 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c.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審查人員。 (3) 執照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僅變更使用執照): a. 符合前1、2項收件或執照審查資格者。 b.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 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變更使用執照)。 c.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收件審查人員。 2. 受託單位應將所屬協審人員名單,檢送本處備查。異動時,亦同。本處對受託單位協審人員如認有不適任或有懲戒紀錄之情事,可隨時要求受託單位更換適任人員,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3.受託單位應於協審地點辦理各項行政作業,致力於協審案件順利進行。 4.其他請詳閱「109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評選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須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本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履約保證金新台幣60萬元整。 五、餘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請將下列資料附於服務建議書內: 1. 受託單位所屬協審人員資格應為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收件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築執照3件以上(需含2件建造執照)。 b. 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1年以上者。 c.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收件審查人員。 d. 符合本作業須知執照審查資格人員。 (2) 執照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ㄧ(包含建造執照、建造執照變更設計、雜項執照、拆除執照、變更使用執照): a.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建造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建造執照)。 b. 曾任政府建管單位審照人員年資達3年以上者。 c.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審查人員。 (3) 執照審查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僅變更使用執照): a. 符合前1、2項收件或執照審查資格者。 b. 近5年內受託進行建築設計並取得變更使用執照達5件以上者。(至少3 件為臺北市政府所核發之變更使用執照)。 c. 近2年內連續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擔任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專案之收件審查人員。 2. 受託單位應將所屬協審人員名單,檢送本處備查。異動時,亦同。本處對受託單位協審人員如認有不適任或有懲戒紀錄之情事,可隨時要求受託單位更換適任人員,受託單位不得拒絕。 3.受託單位應於協審地點辦理各項行政作業,致力於協審案件順利進行。 4.其他請詳閱「109年度臺北市建築執照委託協助審查專案」評選須知及「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執照協助審查作業須知」。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9年3月18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三、得標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協審掛號收件至本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四、履約保證金新台幣60萬元整。 五、餘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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