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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4586
公佈日期 : 2020/04/29
採購單位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採購案號 : NCDR-S-109022
採購名稱 : 109年民生公共物聯網資安顧問諮詢及查驗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5728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CDR-S-109022
採購名稱:109年民生公共物聯網資安顧問諮詢及查驗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三段200號9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林台萍
連絡人電話:(02)81958714
傳真號碼:(02)891277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0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08
開標日期:2020/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000,000 元
Email:tplin@ncdr.nat.gov.tw
廠商資格 :
單獨投標之廠商依下列說明提出證明文件,而共同投標廠商之所有成員(含代表廠商)均應個別提出證明文件並共同檢附於投標文件中。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其他詳如投標須知第82點。 (5)共同投標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始具效力(採共同投標廠商始需檢附) 屬外國廠商者,應遵循投標須知第64點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依外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或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許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外國分支機構。 (二)外國廠商應提出之外文資格文件,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 (三)外國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相當於我國廠商資格之在當地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
附加說明 :
1.原訂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遇有災變致無法依時辦理時,將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2.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允許同業廠商共同投標; (1)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投標廠商家數以5家為限。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請依照共同投標辦法相關規定填寫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共同投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5)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6)共同投標方式之投標廠商成員,於得標後,各廠商成員名稱皆顯示於電子採購網供應商欄位。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在標封內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或於開標(或議價)時依機關要求出示,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5.簡報順序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資格審查)日當場抽籤,未派員出席者由開標主持人代抽。 6.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 7.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之相關說明: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另,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從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不得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8.保密條款: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未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對外洩漏、發表、租借、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如有違反,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9.廠商無論得標與否,其因投標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10.依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第八條第七款,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當日,各自指派2位以上人員合組專案小組,負責履約與協調事宜,並 各指派雙方專案小組成員之一為代表人。 11.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檔,其連結網址: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deddbdf9-f0f8-437e-ae92-ad3ea156908a)。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原訂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遇有災變致無法依時辦理時,將依據「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2.本案廠商得單獨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允許同業廠商共同投標; (1)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投標廠商家數以5家為限。 (2)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3)請依照共同投標辦法相關規定填寫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4)共同投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 (5)對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人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6)共同投標方式之投標廠商成員,於得標後,各廠商成員名稱皆顯示於電子採購網供應商欄位。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參加開標時,如非負責人親自參加者,須在標封內附上投標廠商代理人授權書正本或於開標(或議價)時依機關要求出示,否則無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於開標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利。 5.簡報順序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於開標(資格審查)日當場抽籤,未派員出席者由開標主持人代抽。 6.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六條) 7.有關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之相關說明: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另,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照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亦從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後,關於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不得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8.保密條款:得標廠商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等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未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就工作上知悉或因工作得知之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對外洩漏、發表、租借、交換或販售與第三人;如有違反,願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9.廠商無論得標與否,其因投標所產生之任何費用,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10.依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第八條第七款,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當日,各自指派2位以上人員合組專案小組,負責履約與協調事宜,並 各指派雙方專案小組成員之一為代表人。 11.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檔,其連結網址:https://www.most.gov.tw/most/attachments/deddbdf9-f0f8-437e-ae92-ad3ea1569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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