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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4551
公佈日期 : 2020/04/29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k109-020
採購名稱 : 109年坡頭漁港海岸監測調查分析及港區淤沙改善方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46224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k109-020
採購名稱:109年坡頭漁港海岸監測調查分析及港區淤沙改善方案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劉宗昀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分機2948
傳真號碼:(03)55102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10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23
開標日期:2020/03/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87,500 元
Email:10015486@hchg.gov.tw
廠商資格 :
1.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1)營利事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依工程會函釋,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及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範圍;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及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範圍)。 (2)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組織章程。 (3)研究機構及大專院校: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不須繳納營
附加說明 :
新竹縣政府 109年坡頭漁港海岸監測調查分析及港區淤沙改善方案 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一、本案將由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選。 二、服務建議書之製作: (一)服務建議書格式 1.用紙:使用A4尺寸紙張。 2.繕打方式:由左至右橫式繕打。 3.頁數限制(不含附件):以不超過50頁為原則。 4.裝訂方式:文件應編目錄,加註頁碼,加裝封面,封面上註明本案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裝訂線在左側,裝訂成冊。 5. 份數:1式15份。 (二)服務建議書內容:請依需求規範說明概述;並對照評選項目。 三、評選作業: (一)資格審查: 1.所有於規定時間前收到且合乎規定之標封,將由工作小組就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事項作初步審查,經初審不合格者不予評選,並擬具報告連同初審合格廠商資料送評選委員會 2.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二)資格合格廠商之簡報及答詢: 1.評選委員會現場審查評分,預定於開標日期後30日內辦理評選,屆時廠商請準備簡報,若廠商未出席或未簡報不影響廠商資格,但評選項目「廠商簡報及答詢」分數為0分。 2.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選會議前,當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並排定簡報時間。 3.依序由各廠商就所提技術服務建議書內容進行簡報,報告時間 15 分鐘(第 12 分鐘時響鈴一短聲,結束時響鈴一長聲),答詢時間 12 分鐘(第 10 分鐘時響鈴一短聲,結束時響鈴一長聲),答詢採統問統答,委員詢問時間不計。 4.簡報時,廠商得派至多 3 人進入會場,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其他廠商應退席。若經唱名 3 次未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廠商簡報及答詢」部分以0分計。評選委員會評選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5.簡報時廠商應備妥資料(簡報進行時可以用投影片、投影機、圖說或模型等任何輔助說明,本機關僅提供投影螢幕,其他設備請廠商自備)進行簡報。 四、評選標準: 項次評選項目 配分 一瞭解程度及預定計畫: 瞭解業主需求程度、環境現況、規劃構想圖及預定進度、計畫需求調查分析及計畫概要了解程度與完整性、計畫相關資料分析、整理及評估 35 二專業技術及人力: 專業組織團隊(含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等技術資源體系)及人力配置計畫、相關研究案、廠商信譽與經驗實績及專業技術能力、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配合之意願及能力 25 三過去履約績效: 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或如期履約效率等情形 10 四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20 五簡報及現場答詢 10 合 計 100 五、優勝廠商評定方式: 序位法 (一)採價格納入評比,價格評分非以價格高低為唯一評分基準,應考量其報價之合理性及完整性作為評分依據。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其評選結果需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通知廠商辦理議價。 (三)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六、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規定 本案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新竹縣政府 109年坡頭漁港海岸監測調查分析及港區淤沙改善方案 投標廠商評選須知 一、本案將由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下稱評選委員會),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選。 二、服務建議書之製作: (一)服務建議書格式 1.用紙:使用A4尺寸紙張。 2.繕打方式:由左至右橫式繕打。 3.頁數限制(不含附件):以不超過50頁為原則。 4.裝訂方式:文件應編目錄,加註頁碼,加裝封面,封面上註明本案名稱及投標廠商名稱,裝訂線在左側,裝訂成冊。 5. 份數:1式15份。 (二)服務建議書內容:請依需求規範說明概述;並對照評選項目。 三、評選作業: (一)資格審查: 1.所有於規定時間前收到且合乎規定之標封,將由工作小組就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事項作初步審查,經初審不合格者不予評選,並擬具報告連同初審合格廠商資料送評選委員會 2.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二)資格合格廠商之簡報及答詢: 1.評選委員會現場審查評分,預定於開標日期後30日內辦理評選,屆時廠商請準備簡報,若廠商未出席或未簡報不影響廠商資格,但評選項目「廠商簡報及答詢」分數為0分。 2.資格審查合格之投標廠商於評選會議前,當場抽籤決定簡報順序,並排定簡報時間。 3.依序由各廠商就所提技術服務建議書內容進行簡報,報告時間 15 分鐘(第 12 分鐘時響鈴一短聲,結束時響鈴一長聲),答詢時間 12 分鐘(第 10 分鐘時響鈴一短聲,結束時響鈴一長聲),答詢採統問統答,委員詢問時間不計。 4.簡報時,廠商得派至多 3 人進入會場,由計畫主持人或協同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其他廠商應退席。若經唱名 3 次未到場簡報者視同放棄,「廠商簡報及答詢」部分以0分計。評選委員會評選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5.簡報時廠商應備妥資料(簡報進行時可以用投影片、投影機、圖說或模型等任何輔助說明,本機關僅提供投影螢幕,其他設備請廠商自備)進行簡報。 四、評選標準: 項次評選項目 配分 一瞭解程度及預定計畫: 瞭解業主需求程度、環境現況、規劃構想圖及預定進度、計畫需求調查分析及計畫概要了解程度與完整性、計畫相關資料分析、整理及評估 35 二專業技術及人力: 專業組織團隊(含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與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等技術資源體系)及人力配置計畫、相關研究案、廠商信譽與經驗實績及專業技術能力、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配合之意願及能力 25 三過去履約績效: 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或如期履約效率等情形 10 四價格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 20 五簡報及現場答詢 10 合 計 100 五、優勝廠商評定方式: 序位法 (一)採價格納入評比,價格評分非以價格高低為唯一評分基準,應考量其報價之合理性及完整性作為評分依據。由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評選委員就初審意見、廠商資料、評選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評選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優勝廠商。其評選結果需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通知廠商辦理議價。 (三)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優勝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四)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及評選總表如附件。 六、補充說明及規定: (一)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二)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規定 本案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公開評選委員名單(網址:http://web.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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