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73230
公佈日期 : 2020/04/28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9HS047C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嘉義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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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81792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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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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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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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HS047C1
採購名稱:109年度嘉義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計畫
採購類別:採購-消防保險安全保全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身心障礙福利科 張凱婷
連絡人電話:(05)3620900分機2211
傳真號碼:(05)36208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10
開標日期:2020/04/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29,600 元
Email:kt353535@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具備下列資格者:
1.財團法人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2.醫療法人、公益性質法人、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團體。
3.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身心障礙福利事業事項者。
4.教育部認可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決標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271;傳真: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