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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2245
公佈日期 : 2020/04/27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tyc1090302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大廟口派出所室內裝修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0366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c1090302
採購名稱:桃園市歷史建築桃園大廟口派出所室內裝修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冠儒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分機8801
傳真號碼:(03)33319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2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30
開標日期:2020/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923,814 元
Email:10018745@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應為正式登記土木包工業、丙級以上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廠商,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標單兼切結書 7.標價清單 8.服務建議書
附加說明 :
[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4)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1)。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2)。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3)。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1)-(4)全部]: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1)。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2)。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3)。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累積2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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