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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2098
公佈日期 : 2020/04/27
採購單位 : 南投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091002005G
採購名稱 : 南投縣政府委託辦理109年度在職青年勞工職訓專班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09252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1002005G
採購名稱:南投縣政府委託辦理109年度在職青年勞工職訓專班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南投縣政府
機關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66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社會及勞動處勞工及青年科-陳景崧
連絡人電話:(049)2222106分機1821
傳真號碼:(049)224698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0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19
開標日期:2020/03/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 元
Email:buy001@nantou.gov.tw
廠商資格 :
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及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登記與人才培訓有關者)等相關機構。(應檢附文件詳投標須知第64點)
附加說明 :
[中文公開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購領招標文件及地點】: 檢附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書明招標採購名稱,回件信封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回郵郵票壹佰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領取地點:本府為民服務科、出納管理科。 【投標時間地點】: 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須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本案評選日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4.依據本府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議約,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中文公開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購領招標文件及地點】: 檢附招標文件費及購圖費新台幣 300元受款人為南投縣政府之郵政匯票。(得標與否均不退還) 書明招標採購名稱,回件信封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回郵郵票壹佰元一併以限時掛號自本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以前﹙請廠商自行估計時間﹚郵寄本府出納管理科。 領取地點:本府為民服務科、出納管理科。 【投標時間地點】: 廠商之投標文件請自行估計寄達時間須於領標及投標期限前,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逾期無效(以郵戳為準)。 專人送達之地點: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 郵遞送達之地點:南投縣政府文書作業科(一樓外收發)、南投郵局第99號信箱 【其它】: 1.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2.電子領標廠商需附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程式列印之憑據紙本。 3.本案評選日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4.依據本府107.02.07投稅消字第1070551750號函示:「廠商得標後須至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 5.有關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http://www.nantou.gov.tw/big5/download.asp?dptid=376480000AU160000&catetype=01&cid=744 6.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本公告之內容於決標時,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廠商應派代表到場以備議約,如未到場者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條規定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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