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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2066
公佈日期 : 2020/04/2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09WU001
採購名稱 : 銅門村天主堂前籃球場地坪及籃框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42921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WU001
採購名稱:銅門村天主堂前籃球場地坪及籃框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6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尚容
連絡人電話:(03)8612116分機610
傳真號碼:(03)86101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08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14
開標日期:2020/04/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73,000 元
Email:shlin61@nt.shlin.gov.tw
廠商資格 :
一、合格執業之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符合本案性質之廠商承攬,並以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需檢附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負責人戶籍騰本影本』,放於證件手冊內以供審核、合資者須檢附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請注意文件有效期限),未能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開標後不得為決標對象。)承覽。 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三、廠商應檢附之資格文件:(1)各該業登記證影印本.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印本.(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印本. (4) 投標廠商聲明書(5)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印本.(6)切結書.(7)採用電子領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附加說明 :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二、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中,依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計劃書及品管計劃書、自主檢查表,報請監造單位查核。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四、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本採購案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開放全部投標廠商參與競標。 ※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案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則作成紀錄後改採限制性招標,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 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本標案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主。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二、得標廠商在工程進行中,依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計劃書及品管計劃書、自主檢查表,報請監造單位查核。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四、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電子領標網址 http://web.pcc.gov.tw/ ※本採購案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開放全部投標廠商參與競標。 ※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本採購案未達三家以上廠商投標,則作成紀錄後改採限制性招標,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 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本標案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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