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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71842
公佈日期 : 2020/04/24
採購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採購案號 : CHC1090326
採購名稱 : 109年中型警備車財物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63004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HC1090326
採購名稱:109年中型警備車財物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機關地址:510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24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建价
連絡人電話:(04)8357274分機669
傳真號碼:(04)83767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4/1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4/22
開標日期:2020/04/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 元
Email:chcz@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1.投標廠商應屬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設立之汽車批發業、汽車零售業或其他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且非法令禁止或限制者。 2.受停權處分期間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核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納稅證明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核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執業執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文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據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納稅證明文件須符合政府採購法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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