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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7425
公佈日期 : 2020/03/31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C09A02493
採購名稱 : 臺北小巨蛋指標暨輸出品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716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4,16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09A02493
採購名稱:臺北小巨蛋指標暨輸出品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委管處小巨蛋中心管理組 葉虹?
連絡人電話:(02)25783536分機622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1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26
開標日期:2020/03/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1,883 元
Email:e01201@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3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小巨蛋(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2號)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壓克力字(一)20個、壓克力字(二)20個、PVC 輸出1300才、PVC輸出(不含安裝)200才、燈片輸出100才、透明膠膜(含輸出)700才、帆布輸出300才、卡典西德割字100才、標誌背板(PVC發泡板)400才、合成板100才、滅火器檢查表(不含安裝)1000面、高架作業費1次。 2.本案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適用範疇,決標原則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3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2 高先生,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釋疑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臺北小巨蛋(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2號)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 壓克力字(一)20個、壓克力字(二)20個、PVC 輸出1300才、PVC輸出(不含安裝)200才、燈片輸出100才、透明膠膜(含輸出)700才、帆布輸出300才、卡典西德割字100才、標誌背板(PVC發泡板)400才、合成板100才、滅火器檢查表(不含安裝)1000面、高架作業費1次。 2.本案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適用範疇,決標原則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 3.本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單價訂約。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限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惟所剩契約價金不足執行下次通報單之需求時,得視為上限金額用罄。 4.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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