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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6907
公佈日期 : 2020/03/31
採購單位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採購案號 : SLY-10903
採購名稱 : 109、110年度印刷品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88751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LY-10903
採購名稱:109、110年度印刷品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印刷及出版品類
採購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機關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5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建德
連絡人電話:(02)26326939分機521
傳真號碼:(02)263206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1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25
開標日期:2020/03/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chient0925@mail.moj.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本案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辦理採購: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2.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優先決標方式如下: (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於投標時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或至預算金額用罄為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經濟部函,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影本)。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本案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辦理採購: 1.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2.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第2項優先決標方式如下: (1)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與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應優先決予庇護工場,其次為機構或團體。 (2)非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如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僅一家者,義務採購單位應洽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二家以上者,義務採購單位應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機構、團體、庇護工場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二家以上標價相同者逕行減價,由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減價後,標價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廠商,於投標時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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