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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5638
公佈日期 : 2020/03/27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09012
採購名稱 : 新竹市歷史建築將軍村開放圖書資訊園區第二期工程工作報告書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46909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3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12
採購名稱:新竹市歷史建築將軍村開放圖書資訊園區第二期工程工作報告書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沈怡廷
連絡人電話:(03)5319756分機232
傳真號碼:(03)54366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9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4
開標日期:2020/03/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30,000 元
Email:50286@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與本案相關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相關事業公司、行號、學術單位、法人、團體、建築師,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續: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 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5.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條第_二_款 1.特定資格: (1)執行主持人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或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範圍辦理,不受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上開特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 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5.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7條第_二_款 1.特定資格: (1)執行主持人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或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勞務委任,於本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經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委任主持人列冊資格者,得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8年內,依原列冊所定資格及工作範圍辦理,不受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之限制。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足以證明上開特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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