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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5522
公佈日期 : 2020/03/2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09004P048
採購名稱 : 新實營區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設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1112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09004P048
採購名稱:新實營區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設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尤竣彥
連絡人電話:(04)23600765分機507346
傳真號碼:(04)2360285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6
開標日期:2020/02/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00,000 元
Email:u4010340@gmail.com
廠商資格 :
(一)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106680號公告事項說明,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為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各廠商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以取得即時之登記事項,請各位廠商自行下載列印後檢附於投標封內。 (五)餘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2月19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選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2份、「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電子檔光碟1片。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200,000元整。 8.本案投標及開標方式: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2)第一階段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擇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參與第二階段企劃書之簡報,經機關評審小組評分,評分項目內容詳如清單附件評審委員評分表。 (3)評審結果機關將另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標廠商。 9.本案報價方式: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建議書內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10.本案決標方式: (1)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經公開評選序位第一,並經出席之評審小組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優勝廠商(本案優勝廠商為1家),並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2款規定,以評選項目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專業團隊執行能力及服務建議內容」之得分較高者為優勝廠商,該項得分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各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合格分數時,則依法宣布廢標。 11.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 A.大陸地區人士與非法外勞。 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1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09年2月19日1700時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3604067、23600765分機507346、傳真:04-23602855,地址:40142 臺中市東區精武路40號。 1.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於封套上書明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外標封格式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間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者,視同放棄。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時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參標。 4.本案採不分段開標,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選須知之要求製作,並檢附「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紙本乙式各12份、「服務建議書」及「簡報資料」電子檔光碟1片。 5.本案預算金額:總價新臺幣1,200,000元整。 8.本案投標及開標方式: (1)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2)第一階段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擇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參與第二階段企劃書之簡報,經機關評審小組評分,評分項目內容詳如清單附件評審委員評分表。 (3)評審結果機關將另行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所有投標廠商。 9.本案報價方式: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投標廠商無須報價,但須於建議書內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 10.本案決標方式: (1)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經公開評選序位第一,並經出席之評審小組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優勝廠商(本案優勝廠商為1家),並洽優勝廠商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如有2家以上廠商序位相同者,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2款規定,以評選項目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專業團隊執行能力及服務建議內容」之得分較高者為優勝廠商,該項得分合計值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2)各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列為優勝廠商。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未達合格分數時,則依法宣布廢標。 11.本案禁止僱用下列人士: A.大陸地區人士與非法外勞。 B.經軍司法機關通緝在案尚未結案者。 C.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D.曾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E.涉及敵諜或涉嫌參與不法組織(活動),列管在案或偵(調)查中者。 12.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及10100013141號函示,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自即日起「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方為有效者,以決標日為生效日」;決標日為契約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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