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3855154
公佈日期 : 2020/03/27
採購單位 : 國立臺北大學
採購案號 : NTPU-CR-10821-1
採購名稱 : 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心湖會館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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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39776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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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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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9,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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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TPU-CR-10821-1
採購名稱: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心湖會館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國立臺北大學
機關地址: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學路15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黃博正
連絡人電話:(02)86741111分機66798
傳真號碼:(02)267393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18
開標日期:2020/0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0,105,355 元
Email:n48167@mail.ntpu.edu.tw
廠商資格 : (一)施工團隊基本資格:
1.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若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其標價不得超過 9,000萬元)。
(2)甲等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2.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應符合下列3項基本資格:
(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若為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其標價不得超過 9,000萬元)。
(2)甲等電器承裝業(E601010)。
(3)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
(二)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資料。
3.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6.營造業另附:營造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承攬手冊。
7.電器承裝業另附: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
8.自來水管承裝商另附: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有效公會會員證。
9.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光碟1份)。
(三)單獨投標:投標廠商須符合施工團隊基本資格所列各項條件。
(四)共同投標:
1.本採購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各別須符合「基本資格」所列各項條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附加說明 : (一)標單內標價總額之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均以中文大寫為準,標價總額高於預算金額者,其標價視為無效,不邀請參加後續比減價作業。
(二)投標文件須用本校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須更改時,更改處由負責人蓋章。
(三)不得擅改本校原訂內容或附有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四)寄(送)達本校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五)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六)廠商須遵守「國立臺北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各項安全政策要求,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相關應辦事項請洽本校總務處環境組。(網址http://www.ntpu.edu.tw/chinese/laws/law_more.php?dep=18&id=1879)。
(七) 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未用本校所發之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2.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空白未填、塗改原標單,或切結書、價格標文件附有任何條件者。
3.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含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上指定用印位置未用印者。
4.投標人應依本校製件之空白標單詳實報價,該「標單」電腦檔係使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簡稱PCCES)。投標人應將經鍵入單價及填具總價之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列印後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者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廠商印信,並同PCCES電腦檔光碟片1份裝入「標單封」內。廠商標單封內未附PCCES電子檔案及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決標予該廠商。投標廠商所送之標單詳細表與標單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八)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校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標單內標價總額之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不相符時,均以中文大寫為準,標價總額高於預算金額者,其標價視為無效,不邀請參加後續比減價作業。
(二)投標文件須用本校所發表格填寫,若填寫錯誤須更改時,更改處由負責人蓋章。
(三)不得擅改本校原訂內容或附有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同未附)。
(四)寄(送)達本校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五)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
(六)廠商須遵守「國立臺北大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各項安全政策要求,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相關應辦事項請洽本校總務處環境組。(網址http://www.ntpu.edu.tw/chinese/laws/law_more.php?dep=18&id=1879)。
(七) 投標廠商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
1.未用本校所發之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2.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空白未填、塗改原標單,或切結書、價格標文件附有任何條件者。
3.標單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含工程標單及單價分析表)上指定用印位置未用印者。
4.投標人應依本校製件之空白標單詳實報價,該「標單」電腦檔係使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簡稱PCCES)。投標人應將經鍵入單價及填具總價之工程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標單資源統計表列印後裝訂成冊,並依規定將投標者及負責人名稱填入預留欄及加蓋廠商印信,並同PCCES電腦檔光碟片1份裝入「標單封」內。廠商標單封內未附PCCES電子檔案及列印文件者,視為無效標,不決標予該廠商。投標廠商所送之標單詳細表與標單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
(八)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九)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校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