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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4508
公佈日期 : 2020/03/2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採購案號 : 6750950523
採購名稱 : 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全廠區(營運生活區外)景觀第二期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72248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854,38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750950523
採購名稱:大林電廠更新改建計畫全廠區(營運生活區外)景觀第二期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
機關地址: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謝家欣
連絡人電話:(07)8711100分機222
傳真號碼:(07)87143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24
開標日期:2020/03/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2,282,195 元
Email:u124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1.一般規定 : 詳附加說明6.廠商資格一般規定 2.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1) 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乙等綜合營造業,其可承攬金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 認定辦法」之規定。 (2) 加入營造業公會之證明。如會員證。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應含「E101011 綜合營造業」。 (4)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前述無退票紀錄證明,如 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 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 8713935、d63963@taipower.com.tw 5.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6.廠商資格1.一般規定 : (1)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廠商參與投標。 (2) 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3) 投標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基本資格規定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文件非以 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投標廠商係屬綜合營造業者,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領有登記證 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 (5) 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 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 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 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 (6) 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 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 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 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89.03.17(89)工程企字第 89007116 號函之規定認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廠商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標單無效。 3.台電公司廉政熱線:02-23667364。 4.發包單位政風電話及電子郵箱:(07) 8713935、d63963@taipower.com.tw 5.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係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時,其受款人務請載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南部施工處」,如未依上述規定載明受款人名稱者,以致押標金退還廠商後,因背書問題遭金融機構質疑時,概由投標廠商自行處理。 6.廠商資格1.一般規定 : (1) 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廠商參與投標。 (2) 本工程不允許共同投標。 (3) 投標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基本資格規定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文件非以 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投標廠商係屬綜合營造業者,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 4 條規定領有登記證 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後,始得投標。 (5) 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 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 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 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 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 (6) 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 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 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 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資格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89.03.17(89)工程企字第 89007116 號函之規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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