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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2326
公佈日期 : 2020/03/23
採購單位 : 高雄市立成功特殊教育學校
採購案號 : B109001
採購名稱 : 採購109年度復健輔具設備一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118165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09001
採購名稱:採購109年度復健輔具設備一批
採購類別:採購-醫療用品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立成功特殊教育學校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市前鎮區復興三路三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文光
連絡人電話:(07)3304624分機132
傳真號碼:(07)33046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3/16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20
開標日期:2020/03/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Email:s6089@kcg.gov.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1.廠商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80日曆天,採購金額為200,000元整。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本案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擬請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如只有二家投標以比價方式辦理,如只有一家投標則採議價方式辦理。 3.本案擬以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招標作業,由廠商電子領標並採電子投標,截標期限內無須廠商遞送紙本至本校,完全採電子招標、開標及決標作業,電子開標以採不公開為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依旨案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第四十八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即廢標,本機關不辦理減價程序」,故廠商無須至本校進行比減價,完全由廠商投標之標價是否進入底價,以決定是否決標。 4.本次截標日期為109年3月13日17時,電子開標日期為109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 5.如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問請於上班日9時至16時,洽詢劉組長電話07-3304624轉132。 6.機關決標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產品型錄(網路下載亦可,若原生產廠商無型錄或書面文件,得標廠商得以提送規格說明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後代替),廠商所送型錄資料如經機關備查,仍未免除廠商責任,如驗收不符契約規定,仍依契約有關規定辦理。 7.廠商交貨可參考如下廠牌或其他『或同等品』,『或同等品』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送品質、性能、安全、尺寸、價格等相當產品,廠商亦可交貨更優於規格產品;廠商若提送『或同等品』,本校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辦理相關審查,俟審查無誤後將通知廠商交貨,若未通過,有關逾期天數及相關罰款將由廠商自行承擔。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80日曆天,採購金額為200,000元整。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本案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擬請准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如只有二家投標以比價方式辦理,如只有一家投標則採議價方式辦理。 3.本案擬以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招標作業,由廠商電子領標並採電子投標,截標期限內無須廠商遞送紙本至本校,完全採電子招標、開標及決標作業,電子開標以採不公開為主(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依旨案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第四十八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即廢標,本機關不辦理減價程序」,故廠商無須至本校進行比減價,完全由廠商投標之標價是否進入底價,以決定是否決標。 4.本次截標日期為109年3月13日17時,電子開標日期為109年3月16日下午2時30分。 5.如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問請於上班日9時至16時,洽詢劉組長電話07-3304624轉132。 6.機關決標日起14日曆天內提送產品型錄(網路下載亦可,若原生產廠商無型錄或書面文件,得標廠商得以提送規格說明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後代替),廠商所送型錄資料如經機關備查,仍未免除廠商責任,如驗收不符契約規定,仍依契約有關規定辦理。 7.廠商交貨可參考如下廠牌或其他『或同等品』,『或同等品』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提送品質、性能、安全、尺寸、價格等相當產品,廠商亦可交貨更優於規格產品;廠商若提送『或同等品』,本校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辦理相關審查,俟審查無誤後將通知廠商交貨,若未通過,有關逾期天數及相關罰款將由廠商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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