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3851936
公佈日期 : 2020/03/23
採購單位 : 國家海洋研究院
採購案號 : NAMR109032
採購名稱 : 數百KW級洋流發電機組實海域發電測試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7621119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00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AMR109032
採購名稱:數百KW級洋流發電機組實海域發電測試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國家海洋研究院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11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吳品誼
連絡人電話:(07)3382097分機263210
傳真號碼:(07)338197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2
開標日期:2020/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500,000 元
Email:samantha@naor.oac.gov.tw
廠商資格 :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 本計畫之工作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契約規定正式研究報告等資料提送日期止。 2.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上網完成填報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3.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1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執行工作報告書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4. 廠商應於109年7月1日前以公文提出期中報告書初稿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5. 廠商應於109年11月9日前以公文提出期末報告書初稿及電子檔1份。 6. 廠商依機關公文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期為主)起12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正式研究報告10本、研究報告印刷用電子檔1份。 (二)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為政府登記合格之學術機構、專業研究機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人民團體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或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2.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學術機構應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或組織規程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免附前3項證明(證件)。 (三)本案聯絡人:李傳宗,聯絡電話:(07)3382097#263612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履約期限如下: 1. 本計畫之工作期間:自決標日次日起至契約規定正式研究報告等資料提送日期止。 2.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7個日曆天內上網完成填報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3. 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1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執行工作報告書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4. 廠商應於109年7月1日前以公文提出期中報告書初稿1式10份及電子檔1份。 5. 廠商應於109年11月9日前以公文提出期末報告書初稿及電子檔1份。 6. 廠商依機關公文通知日(以機關發文日期為主)起12個日曆天內以公文提出正式研究報告10本、研究報告印刷用電子檔1份。 (二)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為政府登記合格之學術機構、專業研究機構、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人民團體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專業或技術性服務之法人,並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 2.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學術機構應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證明文件或組織規程文件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如屬公立大專院校者,免附前3項證明(證件)。 (三)本案聯絡人:李傳宗,聯絡電話:(07)3382097#263612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