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3850841
公佈日期 : 2020/03/2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立圖書館
採購案號 : 109LOSC2
採購名稱 : 109年度秘書室等單位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77686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93,07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LOSC2
採購名稱:109年度秘書室等單位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北市立圖書館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125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7552823分機2714
傳真號碼:(02)2703354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3
開標日期:2020/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96,000 元
Email:chchliu@email.tpml.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非為不良廠商、納稅證明及無退票紀錄。
附加說明 :
一、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4.依法設立公司且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6.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7.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一式8份(請參考需求書進行撰寫)。 8.投標書。 二、得標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本案係總館秘書室、東園分館、長安分館及延吉民眾閱覽室,共4名專案技工員額之業務委外,工作內容詳需求書、招標文件與相關契約約定。 三、本採購案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第1階段開標為資格審查,訂於109年2月4日上午9時整於本館總館9樓多功能活動室辦理(廠商可不到現場);第2階段為服務建議書評選及簡報,評選簡報時間訂於109年2月20日上午9時整於本館總館10樓會議室辦理。 四、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 1.本案契約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若期間屆滿而機關尚未完成次年度之採購作業時,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本契約1至3個月(增購上限為新臺幣48萬元)。 2.本案保留於契約期間增購新臺幣6萬元以內執勤時數之後續擴充權利,額外增加執勤時數之服務費用,以「契約價金÷契約需求總時數(本案計6,112小時,即4人次x 191排班日x 8小時)」,乘上額外增加時數計算,經機關審核同意後併同當月契約價金覈實支付。延長之履約期間亦同。 3.本案保留於契約期間增購新臺幣21萬6,000元以內職工員額之後續擴充權利,額外增加人員準用原契約條件之約定,每月費用依人數比例計算,履約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月30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月31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詳如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資料。(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4.依法設立公司且營業項目與本案相關之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影本符合其中一項即可。(投標廠商請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5.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6.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7.服務建議書(含附件)一式8份(請參考需求書進行撰寫)。 8.投標書。 二、得標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 本案係總館秘書室、東園分館、長安分館及延吉民眾閱覽室,共4名專案技工員額之業務委外,工作內容詳需求書、招標文件與相關契約約定。 三、本採購案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第1階段開標為資格審查,訂於109年2月4日上午9時整於本館總館9樓多功能活動室辦理(廠商可不到現場);第2階段為服務建議書評選及簡報,評選簡報時間訂於109年2月20日上午9時整於本館總館10樓會議室辦理。 四、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 1.本案契約期間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若期間屆滿而機關尚未完成次年度之採購作業時,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延長本契約1至3個月(增購上限為新臺幣48萬元)。 2.本案保留於契約期間增購新臺幣6萬元以內執勤時數之後續擴充權利,額外增加執勤時數之服務費用,以「契約價金÷契約需求總時數(本案計6,112小時,即4人次x 191排班日x 8小時)」,乘上額外增加時數計算,經機關審核同意後併同當月契約價金覈實支付。延長之履約期間亦同。 3.本案保留於契約期間增購新臺幣21萬6,000元以內職工員額之後續擴充權利,額外增加人員準用原契約條件之約定,每月費用依人數比例計算,履約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 五、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月30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月31日下午5時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餘詳如投標須知等招標文件。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