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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50429
公佈日期 : 2020/03/19
採購單位 : 新竹市文化局
採購案號 : 108120
採購名稱 : 市定古蹟鄭氏家廟門神彩繪修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7731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56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8120
採購名稱:市定古蹟鄭氏家廟門神彩繪修護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竹市文化局
機關地址:300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5巷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楊佳穎
連絡人電話:(03)5319756分機262
傳真號碼:(03)53378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0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7
開標日期:2020/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565,000 元
Email:50205@ems.hccg.gov.tw
廠商資格 :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且無採購法第103條各款情形之廠商皆可參加。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04.13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續: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是以,投標廠商需僱用下列資格人員(三選一),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另除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或其具專業技術人員或傳統匠師資格者外,需檢附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 1.計畫主持人資格:曾擔任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計畫主持人或總修復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3.傳統匠師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 a.依本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親自領取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止,上班時間至本局行政科領取,或寄達本局行政科郵購(並附回郵45元信封貼足郵票) 電子領投標系統網站:http://web.pcc.gov.tw/ ?檢舉受理單位尚有法務單位: (1)新竹市政府政風處: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120號。 電話:(03)5269193;傳真:(03)5247310。 (2)新竹市文化局政風室: 地址:新竹市東大路2段15巷1號。 電話:(03)5356869;傳真:(03)5337861。 (3)新竹市調查站: 檢舉信箱:新竹市郵政60000號信箱。 檢舉電話:(03)5388888;傳真:(03)5300074。 (4)法務部廉政署受理電子郵件檢舉信箱:gechief-p@mail.moj.gov.tw。 承廠商資格摘要: 2.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請繳交免稅證明。 3.與本標案相關之學術機構: 3.1.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學術研究基金會或非營利學術社團之設立或登記證明影本。 3.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學術機構時提出。公私立大專院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得免附) 4.與本標案相關之法人、基金會或團體: 4.1.法人登記證書或立案證書或藝文登記證或演藝事業(團體)登記證影本。 4.2.免稅者請檢附免稅證明。(參評廠商為政府立案之文史工作團體或基金會或藝術團體時提出)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是以,投標廠商需僱用下列資格人員(三選一),並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另除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或其具專業技術人員或傳統匠師資格者外,需檢附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 1.計畫主持人資格:曾擔任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計畫主持人或總修復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彩繪修復,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 3.傳統匠師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 a.依本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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