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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8966
公佈日期 : 2020/03/18
採購單位 : 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採購案號 : HP09067P056
採購名稱 : 陣營具(床桌櫃組)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59952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95,00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P09067P056
採購名稱:陣營具(床桌櫃組)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傢俱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機關地址:244新北市林口區湖北里1鄰湖子9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歐澤縣
連絡人電話:(02)26031676
傳真號碼:(02)260180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5
開標日期:2020/0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50,000 元
Email:cdo229631@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1.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附加說明 :
1.依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提出疑義或異議者,應以中文書面提出,受理廠商疑義或異議之機關名稱(單位)、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請廠商參考本須知所附的例稿格式(如附錄一、二),擇定適當之方式: 機關(單位)名稱: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湖北里1鄰湖子99號 電話:(02)2603-1676;傳真:(02)2601-8054。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止。 3.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4.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 109年 2 月 26 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異議廠商之期限:機關自接獲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未必於開標前答復)。 6.其餘以陳情、檢控函、聲明書等其他方式提出,實質內容非屬異議者,本室將以疑義方式處理。 7.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室接獲時間為準),應不予受理。異議之內容未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 8.受理檢舉機關:新北市調查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檢舉電話:02-29628888,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9.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報價單有效期應至本案宣布決標日止)。 10.規格聯絡人:吳尊桂,電話:02-26035596。 11.(1)乙方應於簽約之次日起5個日曆天(含)內,提供五種(含)以上顏色色板(美耐皿)供甲方挑選。甲方應以書面方式簽收確認乙方所提供之色板顏色,並於簽收之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以書面方式回覆挑選之顏色。上述簽收及回覆之書面文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甲方完成顏色確認之次日起,得標廠商應於14個日曆天(含)內完成樣品乙組製作(含床桌櫃組共4項),並以書面方式向履約驗收單位申請確樣。若確樣不合格,於次日起7個日曆天(含)內完成改善報請複驗,複驗以乙次為限,如仍不合格,甲方得辦理解約、重購事宜。重購價差部分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3)確樣完成之次日起,乙方應於5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送貨及組裝(配合單位指定地點)後,以書面方式報請履約驗收單位驗收。 12本案履約地點為新北市林口區及台中市沙鹿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依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提出疑義或異議者,應以中文書面提出,受理廠商疑義或異議之機關名稱(單位)、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請廠商參考本須知所附的例稿格式(如附錄一、二),擇定適當之方式: 機關(單位)名稱: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湖北里1鄰湖子99號 電話:(02)2603-1676;傳真:(02)2601-8054。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止。 3.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不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4.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 109年 2 月 26 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5.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異議廠商之期限:機關自接獲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未必於開標前答復)。 6.其餘以陳情、檢控函、聲明書等其他方式提出,實質內容非屬異議者,本室將以疑義方式處理。 7.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室接獲時間為準),應不予受理。異議之內容未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 8.受理檢舉機關:新北市調查處,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檢舉電話:02-29628888,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 9.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本案先行辦理招(開)標作業,符合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之投標廠商,以保留方式辦理,俟預算奉核後始得辦理決標及後續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定,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1項7款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報價單有效期應至本案宣布決標日止)。 10.規格聯絡人:吳尊桂,電話:02-26035596。 11.(1)乙方應於簽約之次日起5個日曆天(含)內,提供五種(含)以上顏色色板(美耐皿)供甲方挑選。甲方應以書面方式簽收確認乙方所提供之色板顏色,並於簽收之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以書面方式回覆挑選之顏色。上述簽收及回覆之書面文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甲方完成顏色確認之次日起,得標廠商應於14個日曆天(含)內完成樣品乙組製作(含床桌櫃組共4項),並以書面方式向履約驗收單位申請確樣。若確樣不合格,於次日起7個日曆天(含)內完成改善報請複驗,複驗以乙次為限,如仍不合格,甲方得辦理解約、重購事宜。重購價差部分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3)確樣完成之次日起,乙方應於5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送貨及組裝(配合單位指定地點)後,以書面方式報請履約驗收單位驗收。 12本案履約地點為新北市林口區及台中市沙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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