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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8267
公佈日期 : 2020/03/1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EPB1081224
採購名稱 : 花蓮縣109年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3298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PB1081224
採購名稱:花蓮縣109年海洋污染監測與應處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市民權路123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潘富晴
連絡人電話:(03)8237575分機242
傳真號碼:(03)82245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4
開標日期:2020/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104,100 元
Email:501202@nt.hlepb.gov.tw
廠商資格 :
(一) 投標廠商資格及證明文件:僅需任一項符合。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類:1.公司基本資料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3.納稅證明4.投標廠商聲明書5.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擇一則可】  技師事務所類:1.執業證照2.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3. 納稅證明(最近一年) 4.投標廠商聲明書。  公司類:1.公司基本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自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下載2.納稅證明(最近一年)3.投標廠商聲明書4.公會會員證(有效年度)。 附註:除廠商聲明書、切結書為正本外,餘為影本。 (二) 具有本案委辦工作執行能力及經驗且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社團法人或公私立學校。 (三) 本招標案不得共同投標。 (四) 同一機構僅能就一採購案提出一應徵資格,機構內部各單位不可分別提出應徵資格,以維公平公正原則。 (五) 廠商不得以本局名義尋求其他廠商之贊助或協助。 (六)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
附加說明 :
一.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共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名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聯繫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已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 本案預算正由議會審議中,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議會同意通過預算後始決標生效。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字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七.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共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 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名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聯繫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三. 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 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已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五. 本案預算正由議會審議中,以「保留決標」方式先行辦理,俟議會同意通過預算後始決標生效。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字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七.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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