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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7063
公佈日期 : 2020/03/1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090221A
採購名稱 : 109年度雇工租械及購(租)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96167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1,4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221A
採購名稱:109年度雇工租械及購(租)料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先生/拆除大隊顏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分機7658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6
開標日期:2020/03/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902,000 元
Email:AN3214@ntp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或;2.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機械設備租賃或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或得以承攬機械租賃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該文件須足以認定投標廠商得從事上開資格規定之有關業務。)) 且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提出) 且三、投標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建築物拆除作業]之承做者) 且四、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其他領標方式]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444」(開礦,挖掘及建築之機具及其零件)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後續擴充議價原則說明]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顏小姐,電話為(02)22075911分機60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其他領標方式] 本案採購金額及標的分類「444」(開礦,挖掘及建築之機具及其零件)適用臺星經貿夥伴協定,應開放新加坡廠商投標,且非條約協定國家皆開放投標,考量外國廠商採郵政匯票或劃撥方式購標時,恐郵遞曠日費時及郵資不易計算,爰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僅提供電子領標及現場領標。 [後續擴充議價原則說明]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顏小姐,電話為(02)22075911分機60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止;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附記救濟程序] 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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