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3846781
公佈日期 : 2020/03/13
採購單位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採購案號 : A1S190501
採購名稱 : 貨櫃裝卸機具採購規範編制等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41255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2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S190501
採購名稱:貨櫃裝卸機具採購規範編制等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機關地址:202基隆市中正區中正路1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陳志威
連絡人電話:(02)24206465
傳真號碼:(02)2423567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1/17
開標日期:2020/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420,000 元
Email:t03388@twport.com.tw
廠商資格 :
廣徵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惟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者不得參加投標。依本國法令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下列資格證明文件未於投標時檢附,該標單無效。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書。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書。 (二)技師事務所者且領有 (1)技師執業執照。 (2)技師公會會員證。 (三)須符合本廣徵說明書所附「投標廠商聲明書」相關規定。 (四)計畫主持人應為專任(應附服務於應徵顧問機構勞保卡影本)之相關科別(機械或電機工程)執業技師。 (五)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經我國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
附加說明 :
如有採購文件、程序等問題請洽採購承辦人: 承辦人:莊?鈞 聯絡電話:02-24206337 其餘履約事項請洽陳志威承辦人。 109/01/14第一次更正公告:(因更正公告,故延長等標期) 1.修正作業說明書第2.1.2條:「蒐集基隆港貨櫃中心南櫃場(西17-18號碼頭及後線)既有結構及附屬設施資料,俾為安全搬遷之評估依據。南櫃場碼頭之橋式機防颱設施、作業需求、供電狀況等基本資料。南櫃場後線跨載機堆櫃區之場地布置、防颱設施、場地儲櫃狀況等基本資料。」 2.修正作業說明書第3.1.1條:「訂約日:決標日當日為訂約日。」 3.作業說明書第13條驗收項目修正為審查項目。內容修改為:「本『貨櫃裝卸機具採購規範編製等技術服務』審查項目,採分段審查(可依照實際採購項目訂約期程調整先後審查次序)方式進行,審查項目依本作業說明書5.付款辦法5.1.1~5.1.10規範所需文件辦理。本審查項目,若甲方因機關政策性問題或不可歸因於乙方因素導致部分項目須延後執行或無法執行,契約雙方得協議該項目延後審查或終止,該延後之期間不計入契約工期計算。」,另刪除13.1~13.9。 4.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一、(一)、4:「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應自契約所定履約起始日起至履約期限之日加計3個月止。」 5.修正契約第十四條、八、(二):「除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6.修正作業說明書9.2數量漏列與誤差,內容修改為:「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四之九辦理。」 7.修正作業說明書9.3.5,內容修改為:「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四條之三、(八) 規定辦理。」 8.更新廣徵說明書附件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如有採購文件、程序等問題請洽採購承辦人: 承辦人:莊?鈞 聯絡電話:02-24206337 其餘履約事項請洽陳志威承辦人。 109/01/14第一次更正公告:(因更正公告,故延長等標期) 1.修正作業說明書第2.1.2條:「蒐集基隆港貨櫃中心南櫃場(西17-18號碼頭及後線)既有結構及附屬設施資料,俾為安全搬遷之評估依據。南櫃場碼頭之橋式機防颱設施、作業需求、供電狀況等基本資料。南櫃場後線跨載機堆櫃區之場地布置、防颱設施、場地儲櫃狀況等基本資料。」 2.修正作業說明書第3.1.1條:「訂約日:決標日當日為訂約日。」 3.作業說明書第13條驗收項目修正為審查項目。內容修改為:「本『貨櫃裝卸機具採購規範編製等技術服務』審查項目,採分段審查(可依照實際採購項目訂約期程調整先後審查次序)方式進行,審查項目依本作業說明書5.付款辦法5.1.1~5.1.10規範所需文件辦理。本審查項目,若甲方因機關政策性問題或不可歸因於乙方因素導致部分項目須延後執行或無法執行,契約雙方得協議該項目延後審查或終止,該延後之期間不計入契約工期計算。」,另刪除13.1~13.9。 4.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一、(一)、4:「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期應自契約所定履約起始日起至履約期限之日加計3個月止。」 5.修正契約第十四條、八、(二):「除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 6.修正作業說明書9.2數量漏列與誤差,內容修改為:「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四之九辦理。」 7.修正作業說明書9.3.5,內容修改為:「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四條之三、(八) 規定辦理。」 8.更新廣徵說明書附件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