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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5702
公佈日期 : 2020/03/11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新興區七賢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ss10903
採購名稱 : 七賢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增班教室改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7960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s10903
採購名稱:七賢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增班教室改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新興區七賢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一路39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靖雯
連絡人電話:(07)2351150分機813
傳真號碼:(07)235140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9
開標日期:2020/03/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 元
Email:jingwen881214@gmail.com
廠商資格 :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符合下述之一者 (1)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開業證書。 b.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c.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3)專業技師事務所: a.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技師、結構工程技師。 b.技師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 項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投標文件。 2.有效公會會員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與標的有關基本資格) 3.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7.切結書 8.服務建議書(一式6份)。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而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 所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 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申請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所謂「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工商行政服務入口網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或依商業登記法第25條規定,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就已登記事 項發給登記證明書,均屬之。 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做為投標文件。 2.有效公會會員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的證明。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與標的有關基本資格) 3.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5.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第1項至第13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屬不合格標。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7.切結書 8.服務建議書(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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