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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4976
公佈日期 : 2020/03/11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A1090102
採購名稱 : 109年度瑞穗鄉樹木修剪等綠美化勞務採購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11468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090102
採購名稱:109年度瑞穗鄉樹木修剪等綠美化勞務採購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農林漁牧
採購單位:花蓮縣瑞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8花蓮縣瑞穗鄉成功南路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葉昱均
連絡人電話:(03)8872222分機134
傳真號碼:(03)88755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5
開標日期:2020/03/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u122224@nt.juisui.gov.tw
廠商資格 :
1.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有案,執業中之園藝、園藝工程或植物病蟲害防治、景觀、景觀設計、庭園修剪等相關行業廠商。 2.應附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等。 以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而「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原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原住民廠商資格文件(第一階段開標資格)
附加說明 :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七.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八.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九.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辦理,本案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情形,則做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價。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者,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一次招標符合資格者,如為原住民廠商,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本案第二階段開標或辦理第二次及以上招標時不在此限。 三.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四.開標後經審查結果未依招標文件附寄相關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五.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政府採購/領標管理/電子領標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六.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七.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八.電子領標下載招標文件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九.本案不允許已停業或歇業之廠商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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