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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4241
公佈日期 : 2020/03/10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090609
採購名稱 : 109年無名(主)屍處理(含火葬土葬費用)及相驗暨解剖中心大體搬(接)運與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62844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57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609
採購名稱:109年無名(主)屍處理(含火葬土葬費用)及相驗暨解剖中心大體搬(接)運與清潔維護勞務採購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330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林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26
傳真號碼:(02)873297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6
開標日期:2020/02/0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17,600 元
Email:fbm_a10208@mail.taipei.gov.tw
廠商資格 :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JZ99151主管機關許可或備查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葬儀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外縣殯葬服務業需取得之臺北市主管機關備查文件。
附加說明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呂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56。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09年2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分機29695。 5、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實際評選會議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6、本案為109年度預算,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況了解,請洽本處承辦人員:呂課員,聯絡電話:(02)87329686分機29756。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前(截止),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結果,將於109年2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3、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4、本處檢舉電話: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政風室(02)87329686分機29695。 5、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期,實際評選會議開會時間依機關通知為準。 6、本案為109年度預算,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 (2)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經機關評估尚非無法執行時,經廠商書面同意後,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決標,或依本須知第84點以保留決標總價與公告預算總價比例調整後,再評估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後決標;如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以廢標處理。 (3)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 (4)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期限完成審議程序時,屬經常持續性且執行不可中斷業務或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得依上年度預算之執行數或當年度預算案編列數之範圍內取其較低者,依本點第1款決標原則先辦理決標訂約,惟預算審定後,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決標金額者,評估調降訂約總價或刪減部分項目或數量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則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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