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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3999
公佈日期 : 2020/03/10
採購單位 : 海洋委員會
採購案號 : OAC109011
採購名稱 : 海域分區劃設及分級使用管理研究(1/2)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5015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OAC109011
採購名稱:海域分區劃設及分級使用管理研究(1/2)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海洋委員會
機關地址:806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陳曉怡(需求)、謝鎧駿(招標)
連絡人電話:(07)3381810分機261423
傳真號碼:(07)33829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03
開標日期:2020/0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46,000 元
Email:hsiehman@oac.gov.tw
廠商資格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公立大專院校,得免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申報書、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 3.公立大專院校,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機關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 (二)廠商所填「投標標價清單」之分項價格未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者,評選委員納入相關評選項目之評分考量;如經機關評選為優勝序位第1廠商且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分項價格依招標規定之比例調整,以及按需求說明書相關規定(陸一(五)及附件3備註)完成詳細價目表調制,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審須知邀次一序位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三)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陳小姐,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423;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635)。 (四)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五)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本會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六)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選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評選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參加評選,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參加開標之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委託代理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標代表如無委託代理授權書/或身分與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載不符/或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不得進入參標)。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機關得要求其離場。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投標廠商無限定為納稅或非納稅身分,投標廠商如屬免繳營業稅者,決標後之本案契約總價金,機關依決標金額扣除5%營業稅(契約條款第5條第1款第2目之規定)。 (二)廠商所填「投標標價清單」之分項價格未依招標規定比例填寫者,評選委員納入相關評選項目之評分考量;如經機關評選為優勝序位第1廠商且同意參與後續機關之邀請議價,則視為廠商同意決標後分項價格依招標規定之比例調整,以及按需求說明書相關規定(陸一(五)及附件3備註)完成詳細價目表調制,廠商不出席議價即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議價不成),機關依評審須知邀次一序位廠商議價或廢標辦理。 (三)本案招標期間,廠商針對招標文件內容問題,得與承辦單位洽詢(聯絡人:海洋委員會海洋資源處陳小姐,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423;秘書室謝先生,電話:07-3381810轉分機261635)。 (四)投標廠商投標文件經審查,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規定辦理者,視同放棄,如其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五)廠商投標時所附投標文件非機關招標文件所要求部分,機關不予審查;廠商得標後本會亦不受該超出部分文件之拘束。 (六)機關辦理現場開標、審標、評選等作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評選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評選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或參加評選,未依通知期限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廠商參加開標之代表非廠商負責人或無法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與現場開標、審標者,均應繳交委託代理授權書(加蓋與投標文件所蓋用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參標代表如無委託代理授權書/或身分與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載不符/或委託代理授權書所蓋印章與投標文件不符者,視同未派代表到場(不得進入參標)。開標過程中禁止使用通訊設備(經主持開標人員同意者除外),或有干擾開標程序進行之行為,如經勸導仍不配合者,機關得要求其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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