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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3591
公佈日期 : 2020/03/09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090212-3
採購名稱 : 109年度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勞務委任採購案(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0460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1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212-3
採購名稱:109年度工程委外設計、監造勞務委任採購案(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評選
連絡人:建設課承辦人:金玲珠、行政室採購承辦人: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237、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17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6
開標日期:2020/02/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格: 1.依法登記合格之土木技師事務所和依法開業之建築師務所共同投標。(應經公證) 2.依法登記合格並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之工程顧問業(需聘有土木技師,需檢附執業證書)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應經公證) 3.同時聘有土木技師、建築師之工程顧問業,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 4.公會會員。 以上均需檢附土木技師執業證書、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建築師開業證書
附加說明 :
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土木技師執業證書、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5.共同投標協議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切結書。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9.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10.評選委員會時間擬定於109年3月3日下午2時,假本所第1會議室。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檢附證明文件: 1.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 2.土木技師執業證書、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公會會員證(影本)。 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5.共同投標協議書。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切結書。 8.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9.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10.評選委員會時間擬定於109年3月3日下午2時,假本所第1會議室。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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