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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3369
公佈日期 : 2020/03/09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20970002
採購名稱 : 台北市區營業處109年乙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9752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7,308,76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20970002
採購名稱:台北市區營業處109年乙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7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芳怡
連絡人電話:(02)23788111分機5018
傳真號碼:(02)873333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0/02/24
開標日期:2020/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0,000,000 元
Email:u800300@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1.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具承包高低壓電力管路工程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599010之配管工程業者)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2.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僅以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計,含加值型營業稅)及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3.營業項目代碼為E103071之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僅以配電管路工程預算金額計,含加值型營業稅,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及相關營造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4.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 以資證明者」。 附記: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附加說明 :
1.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採購案可電子領標、投標。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8.投標時投標廠商請務必確實檢附廠商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聲明書,無檢附或填寫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 9.本採購案訂價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25及26條辦理。 10.提供「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供料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作為投標廠商投標估價之參考。 11.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投標廠商得以本公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提出不適用聲明。 12.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13.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4.年度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一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年度發包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15.本採購案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列之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9年3月18日,惟為配合「台北市區營業處108年乙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工程執行情形,得依本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16.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本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02)2733-9733;電子郵箱:d10263@taipower.com.tw 19.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取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20.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21.本工程施工倘涉及屋頂作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指派屋頂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並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詳本工程契約特訂條款補充說明) 22.其他詳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特訂條款等相關規定。 23.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24.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本採購案可電子領標、投標。 3.標函應於規定截標時間前寄達,逾期無效。專人送達應於截標前,上班時間內送達本處文書課收發。 4.截標收件日或開標日如逢颱風假等不定期放假時,順延至次上班日同一時間舉行。 5.決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6.投標廠商標價應含加值型營業稅,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投標廠商,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8.投標時投標廠商請務必確實檢附廠商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聲明書,無檢附或填寫不完整者為不合格標。 9.本採購案訂價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第25及26條辦理。 10.提供「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供料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作為投標廠商投標估價之參考。 11.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投標廠商得以本公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提出不適用聲明。 12.廠商於投標時如有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則其工程金額調整不適用特訂條款內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13.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4.年度發包工程,工量估算以一年為期,惟工程交辦或實際施作數量與用戶申請或配合政府工程需要等因素有關,預估總工程款不易精確,交辦總工程款(含加值型營業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一年,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二)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之80%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屆滿一年,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之80%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惟最長以一年為限,但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交辦總工程款之百分比以本公司DCIS交辦總工程金額修正後%為基準)。 (三)交辦總工程款可由工程交辦施工後之結算累計金額與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之和推算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 (四)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修正值,依據同一工程交辦金額與其結算金額之差異幅度百分比,對交辦未結算工程累計金額予以修正。 (五)年度發包工程停止交辦時,由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告知「停止交辦日期」。 15.本採購案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所列之工程預計開工日為109年3月18日,惟為配合「台北市區營業處108年乙工區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工程執行情形,得依本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16.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本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出席代表授權書」。 1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本處政風貪瀆檢舉電話及電子郵箱:電話(02)2733-9733;電子郵箱:d10263@taipower.com.tw 19.未克親自前往本處領取押標金者,請填妥「退還押標金切結書」及檢附「回郵信封」,以利押標金之退還手續。 20.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DCIS(或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21.本工程施工倘涉及屋頂作業,乙方及其分包廠商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8條規定指派屋頂作業主管負責監督指揮施工並辦理相關安全措施。(詳本工程契約特訂條款補充說明) 22.其他詳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承攬契約及特訂條款等相關規定。 23.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五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24.本案提供轄內(全區)一定期間已竣工案件之『配電外線工程附屬材料裝設積點工量及各項附材累計使用量統計表』,請投標廠商依其施工條件及影響因素等,審慎估算於架空線路工程附屬材料報價成本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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