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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3842315
公佈日期 : 2020/03/0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090220-1
採購名稱 : 109年度路燈維修材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585592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90220-1
採購名稱:109年度路燈維修材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機關地址:981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建設課承辦人:黃智暉、採購承辦人:梁蕙蘭
連絡人電話:(03)8883166分機235、209
傳真號碼:(03)888668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0/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0/03/05
開標日期:2020/03/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5,600 元
Email:daulian0101@hlyl.gov.tw
廠商資格 :
基本資料: 1.燈泡燈管照明器具製造業、電燈泡燈管照明器具及電器批 發業、電器承裝業得從事照明器具買賣者(上述以營利登記證營業項目登載為限)。 2.公會會員。 3.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且將優先審查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若原住民廠商不符合本所需要,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應作成紀錄後,就全部投標者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屆時未達3家廠商投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僅有1家亦開標之。
附加說明 :
檢附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二.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切結書。 七.原住民廠商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八.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票系統中「檢 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九.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6.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檢附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廠商登記證明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 二.公會會員證。 三.最近1期完稅證明(申報書收執聯) 。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切結書。 七.原住民廠商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為獨資者請檢附負責人戶籍謄本;如為合夥者請檢附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八.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票系統中「檢 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九.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10%。 [其 他]: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本所不另行通知)。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6.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7.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1款之保密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含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及採行協商措施)、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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